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1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5 月 11 日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 万股
限制性股票。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志超 吴跃平 李曙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