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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9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调
整,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志超   吴跃平   司爱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