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2 释 义................................................................................................................................................4 正 文................................................................................................................................................6 第一部分新发生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6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6 三、发行人的业务............................................................................................................................8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9 六、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10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 八、发行人的税务..........................................................................................................................17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9 第二部分总体结论性意见..............................................................................................................2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泰林生物”)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 2-3-1-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从《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 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3-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2-3-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泰林生物、 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泰林有限 指 杭州泰林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泰林精密 指 杭州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高得投资 指 宁波高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风证券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中银国际 指 公司) 泰林实业 指 杭州泰林实业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5,197 万股。本次发行股 票既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 指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00 万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6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会计师、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浙江泰林 《章程(草案)》 指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一)》 2-3-1-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尾数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3-1-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正 文 第一部分 新发生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 发行人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据计算分别为 15,372,393.95 元、28,014,975.66 元 和 40,905,288.43 元。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 146,492,846.94 元,不少于二千 万元;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55,455,008.95 元,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如下: 1、中银国际 发行人股东中银国际名称变更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其他变更。 2-3-1-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业务许可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 增的资质许可证书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号 知识产权管理 2017.12.21- 中知(北京)认证有 1 165IP172458ROM 2017.12.21 体系认证证书 2020.12.20 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及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为微生物检测与控制技术系统产品、有机物分析仪器等制药装备的 研发、制造和销售。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年份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入比例(%) 2015 年度 75,247,511.16 82,332,546.49 91.39 2016 年度 101,414,353.16 111,779,106.05 90.73 2017 年度 131,289,180.12 142,009,887.75 92.45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项目 2017 年 1—12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98,881.52 元 (二) 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及持续/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 2-3-1-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工作: 1、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核查了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检索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告、巨潮资讯的公告、香港交易所的公告、证监会 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披露信息; 2、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查验了天健所出具 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无形资产 1、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 增 2 项专利所有权,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 授权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有效期 号 权人 类型 申请日 公告日 泰 林 一种微生物 2016.08.30- 1 实用新型 ZL201620969836.7 2016.08.30 2017.11.07 生物 检验装置 2026.08.29 一种总无机 泰 林 碳高效氧化 2016.12.17- 2 实用新型 ZL201621388255.0 2016.12.17 2017.11.07 生物 反应冷凝装 2026.12.16 置 (二)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电子设备。根据天 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设备期 末账面价值为4,331,265.41元。 (三) 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上述变化的主要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证书,并查验了相关文件的原件,走访了国家 2-3-1-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知识产权局查询了权属状态、权利变更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 2、查验了新增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3、查阅了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序号 供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约时间 杭州正恩贸易有限公 1 变送器和传感器 421,740.00 2017.11.02 司 德尼培医疗精密包装 2 塑料粒子 369,400.00 2017.11.23 (苏州)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序号 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约时间 HTY-1800AG4 硬 舱 迪瑞药业(成 1 体层流型无菌隔离器 540,000.00 2017.02.17 都)有限公司 (含集菌仪)1 台 STP400 无菌传递舱 1 苏州二叶制 台、STP1000 无菌传 2 735,000.00 2017.02.20 药有限公司 递舱 2 台、STP2400 无菌传递舱 2 台 四川科伦药 HTY-1800G4 无 菌 隔 3 业股份有限 550,000.00 2017.02.28 离器 1 套 公司 无菌隔离器 1 台、集 成式过氧化氢发生器 东曜药业有 4 1 台、内置集菌仪 1 台、 560,000.00 2017.04.10 限公司 手套完整性测试仪 1 台 北京五加和 无菌灌装隔离器 1 套、 5 分子医学研 900,000.00 2017.05.17 无菌检验隔离器 1 台 究所有限公 2-3-1-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司 硬舱体紊流隔离器 1 浙江惠迪森 台、内置集菌仪 2 台、 6 药业有限公 集成式过氧化氢发生 678.000.00 2017.06.12 司 器 1 套、集成式手套 测试仪总成 1 台 浙江惠迪森 7 药业有限公 无菌传递舱 2 台 600,000.00 2017.06.13 司 澳斯康生物 HTY-1650G3 无 菌 隔 8 制药(海门) 640,000.00 2017.09.26 离器 有限公司 上海药明康 9 德新药开发 无菌检查隔离器 1 台 1,010,000.00 2017.08.10 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 HTY-2000G4 无菌检查 10 795,000.00 2017.10.19 团有限公司 隔离器 1 台 丽珠集团利民 STP1400 无菌传递舱 2 11 520,000.00 2017.10.18 制药厂 台 北京北生研生 HTY-1800G8 隔离器 6 12 物制品有限公 3,600,000.00 2017.09.30 套 司 STELIS 13 BIOPHARMA 无菌隔离器 104,500 美元 2017.09.20 PVT.LTD 河南省人民医 14 无菌传递舱 1 台 520,000 2017.10.25 院 江苏奥赛康业 STI-1800DTC 无菌隔 15 1,860,000 2017.11.09 股份有限公司 离器 4 台 三生国健药业 HTY-1800AG4 无菌隔 16 (上海)股份 600,000 2017.11.15 离 1台 有限公司 成都纽瑞特医 HTY-1650AG3 硬舱体 17 疗科技有限公 670,000 2017.11.01 层流隔离器 2 台 司 STP1000 无菌传递舱 2 浙江惠迪森药 18 台、HTY-1800G6 无菌 1,506,000 2017.11.09 业有限公司 取样隔离器 1 台 西安安健药业 HTY-1800G4 硬舱体层 19 520,000 2017.11.11 有限公司 流型无菌隔离器 山东罗欣药业 HTY-1800G4 无菌隔离 20 集团恒欣药业 750,000 2017.12.22 器2套 有限公司 2-3-1-1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济南海盟基业 21 仪器设备有限 培养器 701,708.64 2017.12.29 公司 四川科伦药业 22 集菌培养器、无菌滤膜 1,013,212.80 2017.12.29 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泰林精密正在履行的金额超 过 500 万元的借款协议如下: 序 借款金额 资金用 银行名称 合同编号 利率 借款期限 备注 号 (万元) 途 担保合同 杭州银行 自 2017 月 1 编号: 股份有限 010C2122 月利率 日 13 日至 支付建 1 1,000.00 010C2122 公司江城 01700001 3.625‰ 2018 年 1 月 设费用 01700001 支行 12 日 1 4、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担 保合同如下: 主债权 序 担保主债权截 担保 主合同债权人 合同编号 债务人 金额(万 号 止日 方式 元) 杭州银行股份 泰林精 2018 年 1 月 12 质押担 1 有限公司江城 010C2122017000011 1,000.00 密 日 保 支行 5、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 序 签署 协议 合作 研究成果权 保密措 发合作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号 日期 名称 方 利归属 施 内容 国 家 基 于 光 1、除去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260 1、自筹资金 双方严 重 大 谱 技 术 万元,发行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支 形成的知识 格承担 浙 江 科 学 的 VHP 付自筹经费 60 万元;2、浙江省 产权的归属 保密责 省 计 仪 器 浓 度 实 计量科学研究院需按照合同约 依据发行人 任;明 1 2016.07.06 量 科 设 备 时 检 测 定向发行人交付低浓度 VHP 检 要求另行约 确规定 学 研 开 发 和 校 准 测仪 3 套、高浓度 VHP 检测仪 3 定;2、中央 并严格 究院 专 项 技 术 研 套、VHP 浓度检测仪校准装置 1 财政专项经 执行本 “高性 究 套及可产业化的技术资料。 费形成的知 项目参 能 智 杭 州 全 自 动 1、除去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160 识产权,其中 与人员 2 2016.07.06 能 化 电 子 膜 过 滤 万元,发行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支 属于双方各 的保密 2-3-1-1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无 菌 科 技 智 能 集 付自筹经费 80 万元;2、杭州电 自独立完成 问题; 检 测 大学 菌 仪 操 子科技大学需按照合同约定向 的成果归实 未经负 仪 的 作 模 块 发行人交付全自动化膜过滤集 际完成方所 责核定 开 发 的研发 菌操作系统 3 套。 有,而属于双 密级的 和 应 智 能 微 方合作完成 有关部 1、除去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160 用”项 浙 江 生 物 培 的成果归双 门审查 万元,发行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支 目 合 省 计 养 箱 开 方共同所有; 批准, 付自筹经费 20 万元;2、浙江省 3 2016.07.06 作 协 量 科 发 及 自 3 、未经发行 课题承 计量科学研究院需按照合同约 议 学 研 动 无 菌 人、合作单位 担单位 定向发行人交付智能培养箱 3 究院 观 测 技 同意,不得许 不得发 套及可产业化的技术资料。 术研究 可、转让第三 表有关 1、400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中 方。 保密资 央财政专项经费;2、浙江大学 料。 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交付 系 统 集 无菌检测全过程监控及数据管 浙 江 成 及 智 理软件 1 套及开发文档、无菌检 4 2016.07.08 大学 能 化 软 测 SOP 管理模块 1 套及开发文 件开发 档、无菌检测全自动精确定位传 输样机 3 套及开发文档、基于机 器视觉的无菌培养可见异物辅 助检测样机 3 套及开发文档。 高 性 能 中 国 智 能 化 1、40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 食 品 无 菌 检 财政专项经费;2、中国食品药 药 品 5 2016.07.07 测 仪 在 品检定研究院需按照合同约定 检 定 药 检 行 向发行人交付满足开发目标和 研 究 业 的 应 考核指标要求的方案和报告。 院 用开发 1、40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 高 性 能 财政专项经费;2、发行人应在 正 大 智 能 化 项目立项 2 年内向正大青春宝 青 春 无 菌 检 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样机 1 台,项 宝 药 6 2016.07.06 测 仪 在 目验收结束 1 年内归还发行人; 业 有 制 药 行 3、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需 限 公 业 的 应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向发行人 司 用开发 交付验证方案 1 份、验证结论及 改进建议 1 份。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子公司泰林精密与承包方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 定:于杭州市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洲新区为泰林精密年产 3,500 套微生物控制 2-3-1-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富经管工 (备)[2016]22 号,工程内容包括 1 号厂房、2 号厂房、辅助楼、仓库、门卫室 的土建、安装、幕墙、消防、杭基工程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格 为固定价格 40,280,000.00 元,当发生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师确认、发包 人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作为签证可调整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工程的桩基部 分及其他部分(包括 1 号厂房、辅助楼、2 号厂房、仓库、门卫等)分别按照工 程的进度分批支付相应款项,合计约 1,952 万元;待上述款项支付后,工程范围 内所有工程初验合格时,支付 1,309 万工程款;备案通过并结算审核完成后一个 月内付至结算价的 95%,约 566 万元;工程交接后满二年并保修合格后付结算价 的 3%;保修期结束时并保修和合格后 2%全付清。合同自泰林精密董事会审批 通过、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及锦天城律师核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4,530,291.84 元。其中重要的其他应收款为: 序 单位名称 金额(元) 款项性质 号 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340,000.00 应收暂付款 2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900,000.00 押金保证金 3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735,620.00 应收暂付款 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313,200.00 押金保证金 5 浙江大学 301,000.00 应收暂付款 2、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及锦天城律师核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的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3,383,348.58 元。具体如下: 2-3-1-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序号 项目 账面余额(元) 1 押金保证金 2,371,700.00 2 应付装修款 696,601.00 3 应付暂收款 50,782.07 4 其他 264,265.51 (四) 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从发行人处取得尚在履行期内银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重 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2、查阅了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2、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3、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 在法律上的争议,亦不会对本次股票的发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内召开了 1 次董事会会议。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所议事 项、会议决议的签署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2-3-1-1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1、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173300130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 3 年,2017 年至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5% 的税务计缴。 2、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财务凭证及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8]13 号《审计报告》,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享受 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情况如下: 序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号 中共杭州高新区(滨江区) 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2016 年度人才激励专项 公室、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区财企 1 49,557 资金 发区(滨江区)科技局、杭 [2017]112 号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 江)财政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 区发改[2017]59 2016 年度企业利用资本 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2 30,000 号、区财 市场扶持资金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7]53 号 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 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 区发改[2017]61 2016 年度瞪羚企业资助 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3 874,200 号、区财 资金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7]58 号 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 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 区科技[2017]22 4 2016 年度科技创新奖励 100,000 科学技术局、杭州高新技术 号、区财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2017]89 号 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杭人社发 5 稳岗补贴 86,516.35 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2015]307 号 2015 年杭州市标准制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 杭质标 6 150,000 (修)订项目资助 州市财政局 [2016]275 号、 2-3-1-1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杭财行会 [2016]439 号 2016 年企业利用资本市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 杭财企 7 30,000 场市级扶持资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104 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 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 科学技术部高科技研究发 国科高发财字 8 1,160,000 专项项目 2017 年度第一 展中心 [2017]17 号 批经费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区(滨江)2016 (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高新市监 9 200,000 年度标准制定奖励资金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7]26 号 (滨江)财政局 2017 年第二批企业利用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 杭财企[2017]77 10 250,000 资本市场扶持资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号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 区发改 2016 年工业机器人购置 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2017]101 号、 11 42,000 奖励资金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财[2017]147 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 号 局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 杭财企[2017]55 12 14,500 展专项资金 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号 杭劳社 杭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3 促进就业专项基金 9,600 [2009]255 号、 杭州市财政局 证明 药装协字 14 技术创新奖金 50,000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2017]028 号、 证明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 区科技[2017]35 2017 年第一季度专利资 15 40,000 科学技术局、杭州高新技术 号、区财[2017] 助经费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157 号 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 区科技[2017]46 2017 年第二季度专利资 15 9,000 科学技术局、杭州高新技术 号、区财 助经费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2017]219 号 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6 年国内发明专利授 区科技[2017]30 16 6,000 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 权补助 号 科学技术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科技[2017]34 2017 年第一季度专利专 17 300 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 号、区财 项资助经费 科学技术局、杭州高新技术 [2017]156 号 2-3-1-1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 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 区发改 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18 报会奖励 1,500,000 [2018]2 号、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2018]1 号 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 局 合计 4,601,673.35 — —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2018 年 1 月 10 日,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浙江泰林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0735254191Q)是我局所管辖的 纳税人。经查核综合征管金三系统有关信息,该企业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无欠税,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出具《税收违 法情况证明》:“经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名称: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91330100735254191Q)系我局管辖企业,未发现 该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 记录。” 2018 年 1 月 8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经金 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杭州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83MA27X83T5P)系我局管辖企业,该企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未 发现未入库的税费。”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富阳区国家税务局青云税务分局出具《证明》:“杭 州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为本局所辖征管企业,已经依法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 自公司设立起(2016 年 3 月份)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申报和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查验了发行人此期间取得财政补 贴的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2-3-1-1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的财政 补助、奖励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2017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与杭州高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垃 圾清运委托协议》,约定发行人委托杭州高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所 属区域内的垃圾进行清运,发行人在指定位置放置垃圾桶 4 只,垃圾代运费(不 含处置费)每桶 5,000 元收费,共计 20,000 元/年,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 前一次性付清。合同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受到环保方面 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浙江省全程电 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局案件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8 日止,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因违法违规 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过本局 相关监管职能科室查询,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至今,杭州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 司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未因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卫生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证明》:“经查,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月 1 月 8 日,未发现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在我区范围内因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而受 2-3-1-1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出具《证明》:“经核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今,我局未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 罚和立案调查。”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出具《证明》:“兹证明杭州 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中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自 公司设立(2016 年 3 月份)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的情形,未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滨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浙江 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以来至今在我区未发生生产安全 和职业病事故,期间我局未对其实施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泰林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其日常生产经营中,能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任何有关卫生方面的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未因严重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浙 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至今,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 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 现有劳资纠纷的情况。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 证明,自 2016 年 1 月至今,杭州泰林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并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已通过历次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手续,亦 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无涉及任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本局管理的其他事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 处罚记录。” 2-3-1-1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无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2018 年 1 月 8 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泰林精密 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进行了如下查 验工作: 1、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锦天城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垃圾清运委托 协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13 号《审计报告》。 2、就发行人的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土地、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公 积金执行情况,锦天城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走 访了相关部门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且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3-1-2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第二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合锦天城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 的授权和批准有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备,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合法合规。发行人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质及程序性条件。发行人 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完整、准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大法律障 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2-3-1-2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