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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林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9-12-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声      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

构”)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生物”、“发行人”、

“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

具发行保荐书。为说明出具发行保荐书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本保荐机构现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工作报告,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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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3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3
 二、本次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4
 三、本次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4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1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12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4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落实情况 ......................................................14
 二、项目执行成员尽职调查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5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16
 四、保荐机构关于项目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 ......................................................19
 五、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20
 六、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23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核查意见 ..................................................................24
 八、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的核查 ..................................................24
 九、依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对发行人进行的核查 ..............................................................................36
 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进行的核
 查 ..............................................................................................................................37
 十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40
 十二、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变化及持续盈利能力的核
 查意见 ......................................................................................................................40
 十三、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的核查情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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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项目审核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二)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属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召
开立项评审会,判断项目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
行立项表决。
    (三)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
    (四)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完
成后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内核委员审阅。
    (五)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属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听取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
问题的说明并查阅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并提出内核反馈意见。
    (六)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
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
    (七)项目组对内核反馈意见汇总进行答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后,
将相关材料报送给质量控制部和参会内核委员。
    (八)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组长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就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九)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6 年上半年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对
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完成了补
充 2016 年中报申请文件。
    (十)项目组结合发行人 2016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
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完成了补充
2016 年年报申请文件。
    (十一)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项目组针对 2017 年 2 月 8 日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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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570 号)“浙江泰林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组织公司、律师以及会计师对反馈
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对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应材料作
了补充和修改。2017 年 5 月,反馈意见回复文件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
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十二)项目组结合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情
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完成了补充 2017 年半
年报申请文件、补充 2017 年三季报申请文件及反馈意见回复数据更新、补充 2017
年年报申请文件、补充 2018 年半年报申请文件、补充 2018 年年报申请文件、补
充 2019 年半年报及三季度审阅相关申请文件。


二、本次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立项工作程序对浙江泰林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主要工作程序
包括:
    (一)项目组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安信证
券制定的有关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
项申请报告。2016 年 1 月,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提出浙江泰林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了解该项
目的基本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对立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在
此基础上将立项申请提请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2016 年 1 月 19 日,立项审核委员会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立项审核会议(2016 年度第 3 次会议)在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安信证券本部召开,参加会议的立项审核
委员会成员共 7 名,分别为付鹏、李维丰、马益平、濮宋涛、温桂生、于冬梅、
朱峰,参会委员对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三、本次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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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李栋一
    项目协办人           李守伟
    其他项目组成员       翟平平、顾琮祺(已离职)、甘强科、孙文乐

    (二)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2015 年 12 月,本保荐机构开始与发行人接触、沟通,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2015 年 12 月,本保荐机构派出项目组进驻现场,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2016 年 1 月 19 日,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深圳市安联大厦安信证券
本部召开了 2016 年度第 3 次会议,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立项申请获准通过。
    2016 年 1 月 21 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署了辅导协议,并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
请材料。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现场工作后,制作了本次发行的申
请材料,并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向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交了内核申请。2016
年 6 月 3 日,安信证券内核委员会 2016 年度第 14 次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该项目。
会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完善、改进了申请材料。2016 年 6 月 7
日,项目组将根据内核会审核意见补充修改的申请材料提交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
会委员审阅。
    2016 年 6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
    2016 年 7 月至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6 年上半年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
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6〕746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6 年半
年报补充申请文件。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6 年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
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1-2-5
〔2017〕44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6
年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6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
    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项目组针对 2017 年 2 月 8 日收到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570 号)“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组织公司、律师以及会计师对反馈意见中提
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对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应材料作了补充和
修改。2017 年 5 月,反馈意见回复文件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
    2017 年 6 月至 2017 年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上半年的规范运作情
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7〕805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
人 2017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了补充 2017 年半年报申请文件。
    2017 年 9 月至 11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 1-9 月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
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7〕8293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了发行人 2017 年三季
报财务数据并更新了反馈意见回复内容,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了补充 2017 年三季报申请文件。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
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8〕13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更新了发行人 2017
年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2017
年年报申请文件。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的规范运作情况
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8〕783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更新了发行
人 2018 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了补充 2018 年半年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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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8 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与
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9〕
113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更新了发行人 2018 年
度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补充 2018
年年报申请文件。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的规范运作情况
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19〕899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更新了发行
人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了补充 2019 年半年报申请文件。
    2019 年 11 月,项目组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9〕9395 号
《审阅报告》等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补充更新了发行人 2019 年 1-9 月
财务数据审阅情况,经安信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审阅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补充
2019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阅相关文件。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进驻现场后制作了尽职调查提纲,通过向发行人收集书面材料,与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业务人员进行访谈,
函证和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有关主管监督部门,以及召开协调会、咨询中介
机构、开展专项讨论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和内
容已记入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1)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向发行人下发尽职调查提纲。
    (2)向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和解答相关问题。
    (3)审阅尽职调查搜集的文件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4)资料分析:分析取得的资料,记录各类异常和疑点,初步确定下一步
的核查重点;针对重点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核查计划。
    (5)现场参观发行人基地,深层次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
    (6)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函证,了解发行人上、下游情况。
对主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发行人合规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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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管理层访谈和尽职调查补充清单: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了解发行人管理层对采购、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认识和规划,并对行
业特点、业务模式等方面做进一步了解。根据审阅前期尽职调查反馈的材料以及
进一步了解的企业情况,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8)现场核查及重点问题核查: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重点
及要求,访谈发行人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实地查看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有
关会计文件及资料等。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核查。
    (9)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10)辅导工作贯穿于尽职调查过程中:本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依
据尽职调查中了解的发行人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法定
代表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辅导形式并不
局限于集中授课,随时随地的交流也起到了良好的辅导效果。同时,项目组结合
在辅导过程中注意到的事项做进一步的针对性尽职调查。
    (11)重大事项的会议讨论: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重
大事项协调会的形式进一步了解事项的具体情况,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
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12)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相应承诺及说明:针对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的
情况,股东的股权锁定情况,股东股权质押、纠纷情况,避免同业竞争情况,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资格、兼职、对外投资及在主要
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中的权益情况等重要事项,项目组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由发行
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相应的承诺与声明。另外,在合规经营方面,由税务、工商等
相关部门出具合法合规的证明。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初步尽职调查从 2015 年 12 月开始。初
步尽职调查主要从总体上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完善了公司治
理机制,规范了企业运作,并针对性地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辅导。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从 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项目组按照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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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了全面尽职调查。根据《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走访了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主管政府机关等,
全面了解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向发行人下发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并针对重点问题向发行人出具了保荐工作
备忘录;收集发行人提供的尽职调查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
会公告[2009]5 号),搜集制作工作底稿;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发行人情况,并要求
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同时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重点
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列席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并组织为本次发行召开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
审慎核查;制作申请文件中需要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并审阅全部申请文件。
    (3)持续尽职调查阶段。2016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6
年上半年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补充了 2016 年
上半年相关信息;制作补充 2016 年半年报需要保荐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全套申报材料。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6 年度规范运
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开展了年末存货盘点、对客户、供
应商、银行进行函证,结合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补充更新了全套申
请文件。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项目组针对 2017 年 2 月 8 日收到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570 号)“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组织公司、律师以及会计师对反馈意见
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及持续尽调调查,并对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应材料作了补充和修改、制作并申报了反馈意见回复全套文件。2017 年 6 月
至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上半年的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
持续尽职调查,结合 2017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补充更新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17 年 9 月至 11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 1-9 月的规范
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持续尽职调查,结合 2017 年 1-9 月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和相关信息,补充更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17 年 12 月至 2018



                                  2-1-2-9
年 1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7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
职调查,结合 2017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补充更新了全套申请文件;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8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
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结合 2018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补充更新
了全套申请文件;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8 年度规范
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结合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
数据,补充更新了全套申请文件;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规范运作情况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结合 2019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补充更新了全套申请文件;2019 年 11 月,项目组
补充更新了 2019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阅相关申请文件;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志超与李栋一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开始参与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尽职调查各
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全程牵头组织并参与
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工作会议,辅导发行人进行规范运作,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讲授证券、法律知识并组织考试;针对上市过程中
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对于重点问题
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将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此
外,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还负责组织并落实了工作底稿的建立、健全工作,并对出
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

 项目人
            角色                 从事的具体工作                  发挥的主要作用
 员姓名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协助完
                                                                协助保荐代表人对
                     成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治理方面的尽职调
              项目                                              重要事项及重要事
 李守伟              查工作,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以及相关工
            协办人                                              项进行研究分析,
                     作底稿的整理工作,并对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
                                                                并提出解决方案。
                     复核和补充工作。


                                   2-1-2-10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参与了
                        主要工作会议,主要负责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   协助保荐代表人讨
               项目     和募集资金运用的尽职调查,走访发行人主要   论拟定项目重大事
 甘强科
             执行人员   客户与供应商,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以及   项的处理及解决方
                        相关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并对全套申请文件   案。
                        进行了复核和补充工作。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参与了
                                                                   协助保荐代表人完
                        主要工作会议、参与起草备忘录,主要负责对
                                                                   成具体事务的执行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顾琮祺       项目                                                工作,讨论拟定项
                        管理人员、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
(已离职)   执行人员                                              目重大事项解决方
                        事项的尽职调查,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
                                                                   案;协助开展财务
                        商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全套申请文件的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制作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复核和补充工作。
                        参与了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主要负
                                                                   协助保荐代表人对
                        责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项目                                                重要事项及重要问
 孙文乐                 易的尽职调查以及财务核查工作等,复核申请
             执行人员                                              题进行研究分析,
                        文件以及财务方面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整理
                                                                   并提出解决方案。
                        工作。
                        主要负责修改复核招股说明书修改财务会计     协助项目组开展工
               项目
 翟平平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信息披露内容,协助拟定其   作,复核工作底稿
             执行人员
                        他申报文件,整理工作底稿。                 和申报文件。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一)申报前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为质量控制部。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6日,
质量控制部委派许春海、吴宜婧同志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主
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的重点在于揭示项目
风险,避免项目可能存在的实质性重大障碍。
     (二)对照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准则
和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检查保荐工作底稿的完备情况和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情况。
     质量控制部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预审报告》。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2-1-2-11
(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2016年6月3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组长
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合对
《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
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现场内核人员做了问核纪要。
    (二)申报后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情况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将包括向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更新
补充文件、反馈意见答复等在内的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各项文件均提交质量控
制部门和内核部门,经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对外报送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依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业务内核工作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申请文件实施了审核。

    (一)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荐承销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荐承销业务内核委员管理规则》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保荐承销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成立的证券发行保荐承销业
务内部审核推荐机构。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荐承销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2016
年修订),内核委员会由7名以上内核委员组成。内核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委员包括投行业务部(行业组)、固定收益部、质量控制部、机构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有关人员以及外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业
内资深人员等。

    (二)内核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

    1、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
完毕,并经项目组所在部门初步审核。项目组成员根据部门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
完善了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向公司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
    2、质量控制部接到部门提出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


                                2-1-2-12
内核要求后,派出专职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场所,检查了项目工作底稿,并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
就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向项目组提出了修改建议。申请材料修改后,质量控制部
准备内核委员会内核资料,并将申请文件及内核通知送达内核委员会成员。
    3、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内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安信证券公司本部召开,参加本次发行项目内核
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王时中、付鹏、梁烽、李勉、罗元清、许成富、杨祥榕、
夏卫国,共 8 人。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发行人申
请文件及证明材料。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问题进行核查
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意见。
    4、内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质量控制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
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复核,并将修订后的
审核意见送达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及表决结果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
情况充分履行了内核职责。会议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由与会委员在会议
结束后填写表决票,审核结果同意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内核委员的主要意见详见本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内核委员会讨
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2-1-2-13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立项委员会。立项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
其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 财务问题

    1、公司的预收款较多,请项目组说明具体情况?
    项目组回复:公司预收款项主要为向客户预收的货款,公司生物技术类产品
需客户预付部分货款后再安排生产;公司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大部分采取款到发
货的销售政策。
    2、2015 年现金流量情况如何?资产负债表中 2014 年度其他流动资产具体
内容?公司的销售模式中,直销和经销的占比如何?2015 年末公司的存货余额
达 2,900 多万元,请项目组解释一下存货增长较大的原因?
    项目组回复:2015 年度,发行人现金流量情况与之前年度较为相似,特别
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情况良好。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发行人利用闲置资金购买
国债逆回购,2016 年已不再进行该项投资。发行人销售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2015 年度经销销售收入占比约为 40%左右。2015 年末,发行人隔离设备订单较
多,故期末用于备货的隔离器库存商品金额较大,使得 2015 年末存货余额显著
增加。

    (二) 公司治理

    1、因为新三板对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不是很严格,项目组需要关注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的缺陷。
    项目组回复: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一
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但尚未聘请独立董事,董事会尚未设立下属委员会以及公司
部分制度尚未完善。后续项目组会持续督导发行人尽快完善。



                                 2-1-2-14
    (三) 同业竞争与关联方

    1、杭州冠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由公司监事的配偶的母亲所控制,其业务
范围与发行人有无重合的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潜在风险?
    项目组回复:杭州冠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存储、信息技术,办公自动化设备;
服务:智能弱电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
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合,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成员尽职调查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结合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发行人逐步制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规范、完善。
     项目组开始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后,发现发行人尚未聘请独立董事,董事会
尚未设立下属委员会以及公司部分制度尚未完善。在项目组的督导下,发行人
对上述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完善:(1)经 201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陈武军、胡国庆、傅晶晶三人为公司
独立董事,以及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经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各委员会工作细则;(3)经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并对《对
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做市商股份转让事宜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后经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票发行共引入 8 名投资者,其中包括财通证券等 6 名做市商。


                                 2-1-2-1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至本次发行完成期间,公司已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上市发行辅导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进行了公示。
     项目组尽职调查后,考虑到部分做市商系国有企业,所持公司股权在上市
后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业务,建议公司与做市商协商通过公司回购、大股东或
第三方受让等方式处理已向做市商发行的股份。由于中银证券、天风证券不属
于国有股转持规定国有股东范畴,故其拟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之外,其
余 4 家做市商均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公司
股份转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及高得投资。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公司目前产品运用较为广泛,涉及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有机物分析等多个
领域,微生物检测系列产品和无菌隔离系列产品不仅可以应用在制药行业,在食
品制造、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等领域也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相关市场的潜在需求亟待开拓。
    截至 2015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13,121.57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8,233.25 万元。。随着 GMP 认证和中国药典等法规政策的不断修订,微生物检测、
无菌隔离器等下游市场将逐年扩容,同时,制药、化妆品、食品、环保等领域对
于微生物环境控制、无菌检测相关仪器、设备的需求也将不断提高,公司主营产
品面临着发展机遇期,未来潜在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然而,公司目前的生产场
地有限,营销网络覆盖面较窄,对公司未来发展形成障碍。
    项目组开始尽职调查后,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前景,结合公司目前自身
状况,同公司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和研发负责人就本次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进行了讨论,拟定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①年产 3,500 套微生物控
制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②研发中心项目;③销售网络及技
术服务建设项目。公司就相关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已分别在富阳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滨江区发改委进行了项目备案。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1-2-16
2016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预审报告》,提请内核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及具体

落实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规模较小,关注后续公司的成长性。

    项目组回复:
    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约 1,537 万元,确实规模较小;根据对公司所属行业
的调查了解及公司 2016 年截至目前的经营业绩,公司预计 2016 年 1-6 月净利润
为 1,500 万以上,2016 年全年在 3,000 万元以上,公司成长性良好,后续业绩有
保障。

    2、本次申请文件与公司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一定

的差异,主要是:(1)公司所属行业的调整;(2)报告期内 2013-2014 年度,

现金流量表部分数据调整。
    项目组回复:
    (1)发行人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由于当时主板券商财通证券与企业沟通
后,按照工商登记对应的仪器仪表行业对公司进行了行业相关分析;安信证券项
目组进场尽调后,多方查找行业资料及行业协会相关报告,认为企业主要产品集
菌仪、培养器已被制药装备协会出具的相关报告明确列入,经与企业讨论后,根
据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归属,将发行人确定为制药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2)2013 年度-2014 年度现金流量表数据招股书与发行人挂牌新三板的公
开转让说明书存在差异,主要是天健会计师当时出具 2013 年、2014 年度报表时,
将收到的票据、支付的票据作为现金列示;后续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准则
理解的调整,在本次首发申报的财务报表中予以剔除,故存在差异。

    3、关注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问题。

    项目组回复:
    (1)后续隔离器及配套产品随着中国药典的不断修订,市场前景广阔,具
体如下:
    无菌检查隔离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了 40 年,而目前我国医
药行内中隔离器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隔离器的质量参差不齐,GMP 认证中
关于隔离器的部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基于以上情况,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的支持


                                 2-1-2-17
下,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决定牵头制定无菌隔离器技术的行业规范,用于规范
行业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其核心目的是与药典中的技术规范形成合力,最终
保证无菌检验的可靠性。随着中国药典、GMP 认证标准的发展,无菌检查隔离
器也更多的被国内制药企业关注。
    无菌检测的可靠性对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为此,2015 版中国药典
中新增了《无菌检查用隔离系统验证指导原则》,为药典中要求无菌的药品、生
物制品、原料、辅料及其他品种的无菌检查用隔离系统的验证提供了指导。目前,
无论从法规角度还是制药企业自身发展需求来看,应用无菌隔离器进行无菌检查
已经成为趋势。
    (2)集菌仪、培养器等微生物检测产品及耗材在制药、食品饮料行业检测
等领域应用
    公司目前的集菌仪、培养器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071 万元、3,151 万元,
后续公司产品除继续销售现有客户及拓展新的制药企业外,主要在食品检测领域
有较大增长,公司目前食品饮料检测的客户主要有康师傅饮品、杭州娃哈哈集团、
等知名公司,食品饮料检测领域市场政策及市场容量如下:
    第一、2015 年 4 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获全国人大常
委会表决通过,定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检查仪器、耗材等企业
将引来商机。
    第二、2013 年,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仪器需求规模达到 300 多亿元,近几年
增速均保持在 30%以上。
    第三、2014 年,我国包装饮用水的市场规模在 1,200 亿元左右,未来仍将以
15%左右的速度增长。
    第四、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CFDA 系统许可的包装饮用水即瓶装饮用水
生产企业 10,905 家,加上全国 10,000 多家食品检测类机构,市场需求巨大。
    (3)VHPS 产品可广泛应用于疾病控制机构、医院、公共场地、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等领域
    公司目前 VHPS 的营业收入约为 586 万元,目前收入占比较小,但是呈现出
高毛利的特点,主要销售给中国驻非安全实验室、杭州机场生物安全实验室、浙
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杭州急救中心、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国内外知名客户 。



                                 2-1-2-18
    微生物控制相关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上述相关机构对 VHPS 产品的需求如下:

        下游应用市场             数量(家)    单位需求(台)   总需求(台)

            医院                   16,281            10           162,810

          疾控中心                 3,490             20            69,800

其他需求(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校
                                     -               -             20,000
研究中心、制药企业、食品企业)

            合计                     -               -            250,000

    假设每台设备平均售价为 20 万,设备市场容量将超过 500 亿元。


四、保荐机构关于项目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13]346 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制定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承销项目问核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问核内容、程序、人员和责任,切实
将制度细化到人、落实到岗,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内部问核机制。
    (一)内部问核涉及的范围、重点内容
    内部问核制度是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流程中在内核委员会审核前对项目组尽
职调查情况实施的全面复核控制程序。问核内容覆盖了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
财务信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其他不确定事项等要求发
行人披露的信息的全部内容,问核程序侧重于考评、确认具体推荐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以及项目组成员的尽职调查勤勉尽责情况,重点考察项目组形成招股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全面地履行了核查程序,工作底稿与所
发表意见是否能相互映证。
    (二)本次内部问核的主要过程
    针对本次申报文件的问核,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内部问核制度履行了相关程
序,具体如下:
    1、2016 年 5 月 30 日,项目组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项目
问核工作指引(试行)》申请问核程序,并按要求提交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
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及相关工作底稿。
    2、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



                                    2-1-2-19
表》以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
表》中各问核事项的核查情况与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一一对照查验。
    3、2016 年 6 月 3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组长王时中主持了浙江泰林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
及其他部分项目人员参加了问核。主持人首先阐述了问核程序的重要性,进一步
强化保荐代表人履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义务的意识。主持人按照《关于保荐项
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所列的问核事项,逐条对保荐代表人王志超、
李栋一进行了问核,保荐代表人报告了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具体核查情况,并现
场回答了提问。
    4、根据对保荐代表人问核情况形成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
况问核表》,并由保荐代表人王志超、李栋一誊写承诺事项,参与问核的保荐业
务部门负责人马益平签字予以确认。
    (三)本次内部问核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无。


五、内核委员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公司存在增值税退税。请说明公司的软件产品
收入如何确定的。
    【回复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微生物检测、有机物分析及微生物环境控制仪器、设备与相关
耗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关仪器、设备的控制系统等软件随产品一并销售,
相关软件为嵌入式软件,与产品共同定价,未单独确认软件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
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
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1-2-20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泰林生物的主要产品均与嵌入式软件一同销售,无同期同类硬件或设备的可
比销售价格。税务主管机构经了解相关情况后,确定公司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
备成本×(1+10%)算得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再根据上述退税公
式计算应退税额,相关退税经税务局审批后拨付。
    2、2013 年末至 2015 年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 2,107.43 万元、1,752.15 万
元和 2,579.83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说明存货的库龄
具体情况。
    【回复说明】
    公司集菌培养器、分析仪器,主要采取备货的方式生产。集菌培养器为一次
性使用的耗材类产品,公司在对销量进行合理预测后,结合库存商品、在产品数
量确定生产计划,同时保持一定的安全库存,以备客户应急所需,整个生产过程
通过 ERP 系统控制。分析仪器系在销量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生产计划;同时,各
制造部根据车间实际生产进度、库存及装配物料到位情况,适时调整生产计划。
灭菌设备则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生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存货库龄在 1 年以内。公司于各期末对存货进行盘
点,并按照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结合产品价格走势和公司经营情况对存货进
行减值测试。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需求状况良好,综合毛利率在 60%左
右,且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经测试,各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不
存在减值风险,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公司报告期内产品相对稳定,但各年度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请说明报
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波动的原因。



                                 2-1-2-21
    【回复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产品种类较多,各
类产品主要原材料不同,受不同产品销量波动影响,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
变化较大,导致供应商变动。
    (1)2013 年度,受新版 GMP 认证影响,公司隔离器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37.33%,该产品原材料主要为钣金结构件,主要供应
商为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向其采购包括通风孔板、底架、上框架、
下框架、电器门和右侧装饰门等传递舱的主要结构件。
    (2)2014 年度,受下游需求放缓影响,隔离器收入有所下降,公司收入主
要来源于集菌培养器,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2.27%,该产品主要原材料为
塑料粒子,塑料粒子供应商为公司 2014 年度的主要供应商。
    (3)2015 版《中国药典》于 2015 年 6 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起实施,
其中收载了无菌隔离系统的验证指导原则,导致下游制药企业对无菌隔离器的需
求上升,公司无菌隔离器的销量增长,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26.77%。同时,
年末隔离器订单较多,公司进行了备货,隔离器结构件采购数量较大。
    4、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 2.32 亿元,其中的“年产
3,500 套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将投资 1.6 亿元,
请说明公司目前管理能力、销售能力、规模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匹配性。
    【回复说明】
    公司目前管理能力、销售能力、规模情况与募投项目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
    (1)与公司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匹配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及相关耗材为公
司生产多年的产品,公司拥有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及相关耗材生产的核心技
术,完全掌握成熟的工艺流程。经过数年的积淀,公司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
的产供销体系,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服务能力,能够满足运营要求,并有效地
应对市场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收入规模等持续快速增长,为公司管
理能力提供了印证。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
适应。
    (2)与公司销售能力的匹配性



                                  2-1-2-22
    公司按照产品、地区以及客户所处行业三个维度进行销售市场的划分。根据
产品系列应用领域,公司设立的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分析仪器三个事业部,各
事业部均具备完整的职能部门,分别独立负责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同时,每个事业部按照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不同而设立了不同的业务部门,
每个业务部门将市场分区,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除了国内市场,公司也在积极
开拓与发展国外市场,公司设立了国际贸易部,负责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客户服务;
目前公司已进入的海外市场包括亚洲市场、欧洲市场和大洋洲市场、非洲市场,
北美市场正在积极开拓中。完善的销售渠道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
了有效保障。
    (3)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截至 2015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13,121.57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8,233.25 万元。随着 GMP 认证和中国药典等法规政策的不断修订,微生物检测、
无菌隔离器等下游市场将逐年扩容,制药、化妆品、食品、环保等领域对于微生
物环境控制、无菌检测相关仪器、设备的需求也将不断提高,公司主营产品面临
着发展机遇期,未来潜在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正是基于公司主营产品良好的市
场发展前景,公司计划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企业资产规模和业
务规模的跨越式发展;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23,255 万元,其中 16,000 万元投资
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剩余资金用于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和在全国重点区域布局销
售与技术服务网络,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
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六、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股东包括叶大林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高得投资、天风证券、中银国
际等三名机构投资者。本保荐机构将高得投资、天风证券、中银国际列入核查对
象,并通过查阅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材料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高得投资系公司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发行人的资
金来源于公司员工个人以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存在委托资金管理人管
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因此不需要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2-1-2-23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2、发行人股东天风证券、中银国际系经中国证监会批注依法设立的证券公
司,其投资泰林生物的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监管对象。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
行人已在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
相关要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同时,为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
东合理权益的回报,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泰林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和《浙江泰林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
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的核查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1、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核查
    (1)发行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立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预算管理、
采购与支出管理、销售管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等各项会计核算相关的管

                                 2-1-2-24
理制度、报告期内的主要会计政策、重要的会计估计及会计科目余额表;对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抽查了明细账、总账、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对发行人各会计科目及其下设明细科目的设置、分类合理
性进行了分析,查看了财务软件及操作流程。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和会计管理制度,这些
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与发行人
业务模式相符,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恰当,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重大缺陷。
    (2)对财务部门岗位设置、职能,财务人员胜任能力,财务各关键岗位职
务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岗位职责描述及财务人员的简历、学位证书、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对财务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并查阅
了财务部部门职责、各级财务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等;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会计管理
制度,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取得公司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查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实际运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完善,分工合理,财务人员具备充足的专
业知识和适当的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发行人经营需要,不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的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明显缺陷。
    (3)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对发行人采购、销售、固定资产购买、费用报销等重要业务
环节的穿行测试,取得了相关财务凭证,对其账务处理过程进行了核查,了解了
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运作情况;取得并审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支的明
细账,对大额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审阅、分析,取得了发行人政府补助所对
应的政府批准文件;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决算报告。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了规范、健全的财务会
计核算体系,财务部门岗位配置齐备,各关键岗位能够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发
行人能够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



                                 2-1-2-25
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2、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运行情况核查
    (1)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建立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
度文件及历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会议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
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实际履职情况、
工作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2)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的架构、人员配置及职责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
制度》、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结构图、内审部岗位职责、审计委员会
成员简历、内部审计人员简历;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内审
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实际履职情况、工作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
了解和核查。
    (3)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历次审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回执、会议
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表决票等文件,对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了
访谈。
    (4)发行人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设置、职能、人员配置、岗位职
责,发行人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工作底稿;访谈了发行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对
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工作及遇到的问题等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5)发行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进行了核查。
    (6)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并建立了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
了相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员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按期召开会议对内审部门



                                  2-1-2-26
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主动了解内审部门的工作动态;审计委员会对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发表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设置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
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发行人审计委
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得以有效地履行。
    3、发行人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本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中与支出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涵盖供应商选择、采购申请评审、采购
工作流程、采购付款流程等业务环节。
    (2)供应商管理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全部供应商清单,对公司是否履行必要的供应商准
入或认证等审批手续进行了核查。
    (3)采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本保荐机构就采购及付款循环相关的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账务处理对采
购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采用抽样的方法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活动的
控制流程进行调查,对采购及付款环节整个过程进行了穿行测试。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发行人采购部门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
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对相关记录进
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一致。发行人采购及付款循环相关
内控设计合理、执行有效,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4、发行人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销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销售管理
等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其内容涵盖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销售合
同价格管理、合同执行管理、收款流程等业务环节,对这些制度主要条款及流程



                                 2-1-2-27
进行了查阅,并与相应的内控指引对照。
    (2)销售模式及组织体系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
的销售模式,同时就是否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等情况进行了沟通;
抽查公司了主要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账,实地走访发行人重要客户。
    (3)销售部门组织结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营销中心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等,
对发行人营销中心部门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了了解。
    (4)销售业务流程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内控及销售控制等制度,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
责人进行了访谈,对销售业务流程的各主要环节进行了了解。
    (5)发行人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就销售及收款循环相关的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账务处理对营
销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采用抽样的方法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的控
制流程进行调查,对销售与收款环节整个过程进行穿行测试。
    (6)发行人客户真实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销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取得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清单,查阅了客户资格审查相关制度、销售合同审批及管
理制度,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客户真实性进行了核查。
    (7)信用政策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销售信用政策制度,并与同行业相关公司进行了比
较分析。
    (8)客户支付能力及货款回收及时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抽取了主要客户大额订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相关资料,对发行人客户结构、应收
账款账龄、主要客户回款情况及主要客户回款及时性进行了核查。
    (9)大额资金收入真实性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查阅了大额资金收入明
细,抽取了部分收款凭证,并据客户回款信息,核查了其对应的订单、出库单、



                                  2-1-2-28
报关单、发票等原始单据,从而验证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10)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及收款循环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健全、合
理,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销售客户真实,应收账款回收整体上较为及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业务经营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
不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5、发行人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核查
    (1)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中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文件,对主要条款进行了查阅,并与相应的内控指引对照,并对公司财务负责
人就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访谈。
    (2)财务部门组织结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重
点查阅了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设置情况。
    (3)银行账户开/销户核查
    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开立及注
销的银行账户清单及开/销户审批表、申请表,对发行人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核
查。
    (4)贷款、担保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文
件,对发行人所有贷款、担保等内容进行了核查。
    (5)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及执行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核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付款、收款、资金预算、银行账户的开/销户审批、现金监盘、银行余额
调节表和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6)银行流水抽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银行存款日记账,选取了所有银行账户与报
告期内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查阅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重点查阅了大额资
金收支的凭证、银行单据、审批手续等。



                                2-1-2-29
    (7)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互相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相关声
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抽查了
大额往来款项。
    (8)利用员工账号或其他个人账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公司业务相关的款
项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运营中心负责人,
查阅了发行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大额往来款项的情况,对采购和销售业务循环进
行了穿行测试,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对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
货款收支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9)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货币资金循环相关内控设计健全、合理,执
行有效,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相关
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员工账户或其
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发行人资金
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财务信息披露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衔接与印证核查

    1、行业情况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收集了行业研究报告、国家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分
析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市场空间;对发行人运营中心、营销中心
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其主要产品、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和经营模式;查
阅了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了解行业企业通用的主要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及
销售模式,并就关键指标与发行人进行了对比分析。
    2、经营模式与财务报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访谈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了公
司的经营模式,并与财务报表进行验证。
    3、产能、产量、销量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水电运费间的
匹配情况核查


                               2-1-2-30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营业成本明细表、销售费
用明细表等资料,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对上述数据进行了分析。
     4、研发费用的匹配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构成明细表、研发项目相关文件,
对研发费用合理性进行分析。
     5、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信息在重
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经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变化情
况符合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征,与主要原材料耗用量较为匹配,且不存在异常变
动;与经审计的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无重大不一致情况,财
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在重大方面可相互印证。

     (三)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核查

     1、发行人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各年度收入的季节性波动情况调
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明细表,分析营业收入构成及波动
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对公司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等进行了访
谈;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分析收入情况及季节性波动情况。
     2、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虚计收
入的情况;发行人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并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分
析,同时分析了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判断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
性;抽查了销售合同,并对重要客户进行了走访,确认销售合同、销售收入数据
的真实性;对销售收入进行了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3、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发行人经
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加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相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
与净利润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公司银行对账单,抽查期后大额资金支付,并检查对应的合
同、入库单等相关资料;对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检查是否存在没有业务根据的
资金往来情况;同时,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关系进行


                                 2-1-2-31
分析。
    4、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销售合同,分析产品单价波动情况;与营销中心负责
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单价变动的原因;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了解合同背景及价
格成因。
    5、发行人报告期成本核算方法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取得发行人成本核算办法,并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模式分析成本核算方式的合理
性;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检查公司明细账
并抽查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成本核算的实际执行情况。
    6、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确定政策及成本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及公司业务
发展规模相匹配,营业毛利的变化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相匹配;发行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异常、偶发、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
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

    (四)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核查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
属等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
调查表,了解其基本信息、投资情况等信息;对公司董监高及 5%以上的股东进
行了访谈,进一步了解关联方信息;取得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2、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核查
    本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
确认。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联关系核查
    本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确认。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明细账,检查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决策文件等


                               2-1-2-32
相关资料,检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一致性。
    5、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供应商与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潜在的利益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
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收入确认和盈利情况核查

    1、退换货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发行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退换货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收入明细账,对报告期内退
换货情况进行核查。
    2、毛利率变动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明细表,分析综合毛利率
的变动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取得产品毛利变动情况,详细分析单价变动、
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取得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对比分析公司毛利率
的合理性。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结合自身销售模式、销售合同条款和《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
售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背景,且
商品均实现了最终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对收入进行了确认,收入确认真实、合规;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及
各产品毛利率真实、合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无异常波动,与相关行
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符合行业及市场背景。


                                2-1-2-33
    (六)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

    1、对主要客户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明细表,对发行人总经理、营销
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动情况;通过查阅主要客户工
商登记资料、取得相关说明、实施函证及实地走访等方法对主要客户进行了核查,
并就合作背景、报告期销售合同签订及款项结算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2、对主要供应商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明细表,对发行人总经理、运
营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通过查阅主要供
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取得相关说明、实施函证及实地走访等方法对主要供应商进
行了核查,并就合作背景、报告期合同签订及款项结算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与发行人交易的数
量和金额均得到客户确认,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都是基于真实的业务需求并
具有明确的项目用途,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供应商
的业务往来金额、数量真实,有真实的商业背景,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内容
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存货核查

    1、存货盘点制度及盘点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并取得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中与存货相关制度,分析公
司存货盘点制度的合理性;取得发行人盘点计划、发行人会计师监盘计划,分析
盘点计划的合理性,检查是否涵盖公司的全部存货;取得盘点明细表,分析存货
构成;对主要存货进行抽查和监盘,检查是否存在残次品。
    2、存货核算政策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存货核算政策,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核算政策,检查存货核
算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3、期末存货余额的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明细表,分析存货余额的变动


                                 2-1-2-34
情况;对公司总经理、运营中心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和财务中心负责人进行
了访谈,分析公司存货情况的合理性;取得可比上市公司存货余额情况,分析发
行人存货在资产结构中的合理性;查阅了存货盘点表,实地查看部分存货,检查
存货减值情况。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存货盘点制度,
存货盘点过程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存货核算政策符合其自身特点,并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末存货余额真实存在,盘点
不存在重大盘盈盘亏情况,具有合理的业务基础。

    (八)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影响情况

    1、发行人现金交易制度核查
    本保荐机构访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现金交易的控制情况;
查阅了发行人资金活动相关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资金管理制度,分
析现金采购及现金销售规定的合法合规性。
    2、发行人现金销售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明细账,检
查明细账并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发货单,分析是否存在现金销
售情况。
    3、发行人现金采购情况核查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采购明细账、现金及银行存款明细账,并抽查部分
采购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分析是否存在现金采购情况。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现金收付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实
际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现金收付交易情况。

    (九)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核查

    1、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情况;对发行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对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及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大会文件、


                                2-1-2-35
董事会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审
批流程;取得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进行对比分析。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保持一贯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不存在人为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从而进行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依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发行人进行的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审计》、《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 号)的有关要求,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通过现场考察、函证、重要客户和供
应商访谈、分析性复核、审阅发行人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银行日记账、财务
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销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等多种方式重点关
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财务指标变化分析、与可比公司比较分析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
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客户、供应商以及银行时保持了必要的独
立性,印证了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
大异常,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
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2-1-2-36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
公告[2013]46号)进行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规定,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项目等盈利能
力情况展开了尽职调查工作,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收入方面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通过比对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和可比公司公开
的财务数据,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合理,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
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2-1-2-37
    项目组通过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
无明显季节性。
    项目组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收入明细表、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资料,
访谈财务负责人,走访主要客户,进行截止性测试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
标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营业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
认收入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核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财务凭证、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销售
收入明细表等材料,访谈营销中心负责人,走访客户等方式,认为发行人主要客
户未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
与新增客户的交易真实、合理并具持续性,不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亦不存在期后
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合同、收入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财务凭
证、银行对账单,函证主要合同条款,访谈财务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等方式,
对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
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比较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
主要客户比较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比较匹配。大额应收
款项能够按期收回,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取得关联方清单、客户工商资料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访谈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认为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向关
联方销售的情况,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
的增长,亦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成本方面
    项目组通过网络搜索主要原材料市场公开报价,取得主要产品成本构成、原
材料收发存明细表等方式,认为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
同或相近原材料价格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耗
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比较匹配,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项目组通过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成本结转方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
明细表、主要产品成本结转表,重新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认为报告期发行
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



                                2-1-2-38
性。
    项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和财务系统资料,访谈采购管理部负责人,
走访供应商等方式,认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动。
项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抽查报告期内大额存货采购交易的入库单、
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走访供应商,函证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访谈运营中心负
责人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报告期发行
人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和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切实履行采购合同。
    项目组通过查阅存货盘点相关制度,审阅盘点时间、盘点范围、盘点方式、
人员安排等信息,查阅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
检查大额存货转出对应的对方科目,重新编制了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等方式,对
发行人存货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存
货的定期盘点制度,并在各会计期末均按照有关盘点制度进行了有效盘点。
    (三)期间费用方面
    项目组通过取得审计报告、期间费用明细表,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方式,
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项目组通过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的
变动趋势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动趋势,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为合理,销
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销售规模较为匹配,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支出由
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项目组通过访谈人事部门负责人、取得发行人员工薪资情况表、管理费用明
细表等方式,认为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合理。
    项目组通过取得研发费用明细账、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查阅研发项目资料,访谈财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等方式,认为发行人研发费
用的规模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项目进展比较匹配。
    项目组通过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等资料,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息资
本化事项。
    项目组通过核查银行对账单,确认报告期除正常经营所需的备用金外,发行
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1-2-39
    项目组通过取得了发行人员工薪资情况表,查询发行人所在地政府网站等方
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
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四)利润方面
    项目组通过取得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会计凭证,走
访税务部门并取得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情况进
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
求,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补缴或退
回的风险。


十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对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出具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上述法规中关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十二、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变化及持续
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 2019 年 1-9 月经营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9〕9395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12,314.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孰低的净利润为 2,205.58 万元。



                                 2-1-2-40
    公司 2019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较去
年同期有所下滑,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9 月          同比增长(%)
营业收入                        12,314.61                    10,987.20                   12.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533.14                     2,816.75                  -10.07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2,205.58                     2,701.84                  -18.37
东的净利润

    2019年1-9月与2018年1-9月公司利润表主要数据对比如下: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9 月      同比增幅(%)
营业收入                                      12,314.61              10,987.20           12.08
营业毛利                                       7,310.39               6,622.78           10.38
减:销售费用                                   1,992.72               1,552.25           28.38
   管理费用                                    1,291.93                804.32            60.62
   研发费用                                    1,737.21               1,545.73           12.39
其他收益                                            776.97             593.72            30.86
营业利润                                       2,918.87               3,117.98           -6.39
利润总额                                       2,940.10               3,125.09           -5.92
减:所得税费用                                      406.96             308.34            31.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33.14               2,816.75          -10.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27.56             114.91           185.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2,205.58               2,701.84          -18.37
东的净利润

    2019年1-9月,随着公司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发行人销售规模持续扩大,
产品盈利水平保持稳定。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毛利相比去年同期
分别增长1,327.41万元和687.61万元,增幅分别为12.08%和10.38%;2019年1-9月
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
283.61万元和496.26万元,下降幅度分别为10.07%和18.37%。2019年1-9月发行人
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2019年1-9月,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等期间费用相比去年
同期大幅增长。
    (1)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扩大、销售人员数量增加及薪酬水平上涨,2019年1-9
月公司销售费用同比增加440.47万元,增幅为28.38%;(2)受公司生产经营场
地搬迁导致办公费支出增加及管理人员增加影响,2019年1-9月管理费用相比去

                                         2-1-2-41
年同期增长487.61万元,增幅为60.62%;(3)由于公司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加大研发投入,使得2019年1-9月研发人员数量由去年同期的72人增加至112人,
研发人员薪酬及各项研发费用支出相应增加,导致2019年1-9月公司研发费用相
比去年同期增加191.48万元,增幅为12.39%。
    2、期间费用增加抵消了营业毛利与其他收益增长的影响,2019年1-9月公司
利润总额相比去年同期略有下降。
    随着公司销售收入增长,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毛利相比去年同期增加687.61
万元;2019年1-9月,因公司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获得研发补助,使得其他收
益相比去年同期增加183.25万元。由于公司营业毛利和其他收益的增长与期间费
用的增长基本持平,2019年1-9月公司利润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仅下降5.92%。
    3、2019年1-9月,公司所得税费用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
    2019年1-9月,发行人业务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微生物检测技术系列和有
机物分析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分别由浙江泰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和
浙江泰林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责开展,上述两家子公司2019年1-9月未实现盈利,
导致其产生的研发费用未能通过加计扣除冲抵所得税费用,从而使得公司在2019
年1-9月利润总额略有下降的情形下所得税费用相比去年同期增加98.62万元,增
幅达31.98%,由此导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下降10.07%。
    4、2019年1-9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
    由于2019年1-9月公司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结项,获得较多政府补助,
使得非经常性损益净额相比去年同期增加212.65万元,增幅为185.06%;公司因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获得的研发补助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对应产生的研发费
用支出则作为经常性损益入账,由此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2019年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下降18.37%。
    综上所述,2019年1-9月公司净利润的下降主要原因是受场地搬迁、国家重
大科技专项研发支出等短期因素,以及为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加大销售队伍与技术
研发队伍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相比去年同期
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同时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税额减少、研发补助增加等因素
影响,所得税费用和非经常性损益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2019年1-9月,公司
业务、经营环境及行业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能力和产品盈利水平



                                 2-1-2-42
仍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二)公司经营业绩变化不影响未来持续盈利能力
    1、2019年度经营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根据目前在手订单、产品库存及生产计划等,预测2019年度主要经营指
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同比增长(%)
营业收入                  19,197.10               15,909.77             20.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962.00                4,821.46              2.91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4,292.00                4,150.82              3.40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4,292.00                4,150.82              3.40
股东孰低的净利润

    2、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1)2019年1-9月盈利规模虽有所下降,但是收入和毛利规模持续扩大;公
司长期研发投入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为收入和毛利规模持续增长提供良好的
技术基础
    受研发支出、人员薪酬增加及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搬迁导致办公费等支出
较大因素影响,公司2019年1-9月盈利规模出现下降。公司虽然2019年1-9月盈利
规模出现一定下降,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销售规模及毛利总额
持续扩大,2019年1-9月公司收入及毛利金额相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12.08%和
10.38%。
    公司产品与药品安全生产高度相关,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产品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收入比重分别为
12.12%、10.93%、13.29%和 14.11%。长期研发投入使在微生物检测装备方面的
全产品线竞争优势凸显,形成了从检测耗材、检测仪器到环境控制设备的完整技
术系统,并由计算机软件进行统一管理,更符合 GMP 关于检验数据电子化完整
记录、可追溯查询、不可篡改等要求,产品从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无菌制药客
户对公司产品的品牌认可度及采购集中度日益提升,逐渐形成了系统化的产品竞
争壁垒,为收入和毛利规模持续增长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2-1-2-43
    (2)公司下游行业监管日趋规范,为公司保持持续盈利能力提供良好的政
策环境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制药企业,其业务发展受《中国药典》、GMP 等政策法
规影响较大,特别是 2015 年版《中国药典》的颁布实施和 2010 年版 GMP 认证
即将到期复审以及 2020 年版《中国药典》已进入修订起草阶段,从法规层面推
动下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国内药品生产 GMP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重新申请复查审核。
在 2015 年底前通过新版 GMP 认证的无菌制药企业,2019 年开始将集中进入
GMP 认证复查审核期,会继续推动公司相关产品需求的提升,有利于保持产品
价格稳定。同时,2019 年 8 月 26 日,新版《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新版《药品管理法》
中删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等相关规定,确认取
消 GMP 认证,对药企 GMP 的监管方式从过去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强
化监督检查、弱化许可审批”,计划建立职业化的 GMP 检察员队伍,通过“飞
行检查”、日常抽检等手段,对制药企业执行 GMP 的有效性进行动态管理和过
程监督,而不再是“一纸认证管五年”,并根据检查情况,参考行业内优秀制药
企业执行 GMP 规则的新手段、新方法,对 GMP 相关制度规则进行动态更新和
完善,通过日常检查在制药企业中鼓励应用,从而将大幅缩短制药装备行业新产
品、新技术的市场推广周期,对于加快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显
著促进公司新产品在制药企业的普及应用。
    (3)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提供增量空间的同时,“进口
替代”趋势逐渐显现,有利于公司不断拓展存量业务
    目前在国内微生物检测与控制产品与有机物分析仪器领域,公司是国产品牌
龙头企业,相比国外进口品牌,公司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并从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
具备进口替代的实力,且公司参与起草的部分行业标准陆续实施,进一步提升了
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随着公司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包括地
方检验检疫机构在内的一些下游客户在保障安全生产、检测的前提下出于节约成
本的考虑,将公司产品列为合格产品并长期向公司采购。



                                 2-1-2-44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 1-9 月盈利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受有关期间费用暂
时性增加及毛利增长未能覆盖期间费用增长,公司作为国内微生物检测与环境控
制装备研制领域的产业先行者和技术引领者,在《中国药典》、GMP 等监管政策
驱动下,随着产品线完善、技术水平提升和产品系统化竞争壁垒构筑,国内同类
产品厂商的低价竞争手段难以为继,而与国外进口产品的性价比优势持续存在,
使得进口替代效应日趋显现,未来公司销售规模将持续扩大,不断增长的毛利将
能覆盖期间费用的增加,公司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
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
无异常变化,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
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
大不利影响因素。


 十三、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的核查情况

     1、本保荐机构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下列文件进行
了审慎核查:天健审〔2016〕5888号、天健审〔2016〕7468号、天健审〔2017〕
448号、天健审〔2017〕8058号、天健审〔2017〕8293号、天健审〔2018〕13号、
天健审〔2018〕7838号、天健审〔2019〕1138号和天健审〔2019〕8998号《审计
报告》,天健审〔2016〕5889号、天健审〔2016〕7469号、天健审〔2017〕449号、
天健审〔2017〕8059号、天健审〔2017〕8294号、天健审〔2018〕14号、天健审
〔2018〕7839号、天健审〔2019〕1139号和天健审〔2019〕8999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天健审〔2016〕5890号、天健审〔2016〕7470号、天健审〔2017〕450
号、天健审〔2017〕8060号、天健审〔2017〕8295号、天健审〔2018〕23号、天
健审〔2018〕7840号、天健审〔2019〕1140号和天健审〔2019〕9000号《申报财
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5891号、天健审
〔2016〕7471号、天健审〔2017〕451号、天健审〔2017〕8061号、天健审
〔 2017 〕 8296 号 、 天 健 审 〔 2018 〕 24 号 、 天 健 审 〔 2018 〕 7841 号 、 天 健 审
〔2019〕1141号和天健审〔2019〕9001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5892号、天健审〔2016〕7472号、天健审〔2017〕452号、天健

                                         2-1-2-45
审〔2017 〕8062 号、天健审〔2017 〕8297 号、天健审〔2018 〕25 号、天健审
〔2018〕7842号、天健审〔2019〕1142号和天健审〔2019〕9002号《最近三年
(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函〔2017〕291号《关于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17〕711号、天健函〔2018〕2号《关于浙江泰林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审〔2017〕8480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9395号《审阅报告》以及
天健审〔2017〕8325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
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保荐机构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浙
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
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九)》、《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浙江泰林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二)》、《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及《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2-1-2-46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审慎核
查,认为上述文件中的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1-2-47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守伟


其他项目人员(签名):
                                    甘强科              孙文乐



                                    翟平平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志超              李栋一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   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2-48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字
盖章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49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字
盖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