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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林生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10-30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
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
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
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深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
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在册的
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深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813;
    (二)投票简称为“泰林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回购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
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通过 A 股股东
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
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赎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
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第二十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
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
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
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
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经股东大会审批通
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