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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林生物: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4-0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生物”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林生物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2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23 号)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8.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855.00 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4,061.4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93.54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字[2020]5 号《验资报告》
验证。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8 号)核准,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1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21,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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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净额为 20,412.11 元。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募投项目计划在项目实施
后逐步完成建设投资,逐步投入项目资金。根据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部分募集资金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安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同时
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2.7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结构性存款、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大额存单等。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且上
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
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额度: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总额不超过 5.7 亿元的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2.7 亿元,自有资金不
超过 3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机构的收益
凭证、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
品。

    3、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审批程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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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授权实施期限: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行
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

    6、本次投资均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
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测;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
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
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对购买理
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

    (2)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财务部门
根据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3)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
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以便公司及时制定应对措
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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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正常
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
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2.7 亿元,
自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
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且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
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7 亿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2.7 亿元,自
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且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
动使用。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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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 5.7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
金不超过 2.7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
产品,资金在 12 个月及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并同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长城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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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白毅敏                   严绍东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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