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
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二、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5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9,440 股(调整后)。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和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结
合在一起,从而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9.6539 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832 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忠智 董 明 倪 崖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