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7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文件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事项。
二、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
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
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审慎开展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独立董事:徐枞巍、张欣、郭建国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