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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可蓝: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27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
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场内交易的,实质为
远期、互换、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
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

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

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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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
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按决策权限进行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组织保障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领导小组和操作小组,严格按照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金融衍生品业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业

务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
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策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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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召开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金融衍生品业务计
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
报金融衍生品业务情况;

    (五)负责审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工作,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编制金融衍

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指令,详细记录金融衍生品交
易活动,并编制金融衍生品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三)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及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
人如下:

    (一)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出金融衍生品

业务预测相关资料及金融衍生品额度申请,并提供实际金融衍生品基础资产业务
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按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对账,保管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
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
档案。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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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执行情况。审计部主管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
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
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五条 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束后,操作小组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
交易系统生成的相关单据(如交割单、结算单等)传递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财
务部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操作小
组核对保证金余额,发现异常及时汇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经验丰富且操作流程成熟的,经公司任命

和授权,可由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
导小组和操作小组须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核算管理和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操作小组应每月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

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以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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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金融衍生品业
务操作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操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
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审计部应立即向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
小组报告: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操作小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的要求;
    (四)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出现前述风险事项时,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召
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应立即执行相应的风险处
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金融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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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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