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8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文件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
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
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健全、
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
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
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
生对外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枞巍:
郭建国:
张 欣: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