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艾可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2-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6,000 万股增
至 8,0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ZHU QING(朱庆)、广发信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池州南鑫商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池州南鑫”)、朱弢、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道投资”)、蒋海
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珠海康远”)、贾良文,共计 13 名。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上述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朱庆)、谢永元、李兴斌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监事朱弢、许全瑞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
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池州南鑫、广发信德、珠海康远、志道投资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ZHU QING(朱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
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广发信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
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本公司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池州南鑫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合
伙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合伙企业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
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合伙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
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7,391,4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 34.2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3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9 名,
非国有法人股东 4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股数(股)
 1       ZHU QING(朱庆)      11,629,524      11,629,524        2,907,381       注1

 2           广发信德           4,113,360       4,113,360        4,113,360

 3           池州南鑫           3,406,320       3,406,320          59,657        注2

 4                朱弢          2,258,160       2,258,160         564,540        注3

 5           志道投资           1,800,000       1,800,000        1,800,000

 6            蒋海燕            1,016,172       1,016,172        1,016,172

 7            朱明瑞            1,016,172       1,016,172        1,016,172

 8                汪涛          564,540          564,540          564,540

 9            沈志彬            564,540          564,540          564,540

 10           梁水生            480,000          480,000          480,000

 11               吴勇          420,000          420,000          420,000

 12          珠海康远            62,640          62,640            62,640

 13           贾良文             60,000          60,000            60,000

            合计               27,391,428      27,391,428        13,629,002

    注 1:ZHU QING(朱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1,629,5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4%),
由于 ZHU QING(朱庆)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综上,ZHU QING(朱庆)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907,381 股。

    注 2:池州南鑫的合伙人中,刘屹、姜任建、刘凡、朱爽及赵锐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其持有的股份,因此池州南鑫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
的股份数量为 59,657 股。

    注 3:朱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258,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由于朱弢先
生担任本公司监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综上,朱弢
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64,540 股。

       (五)本次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0,000,000    75.00%     -27,391,428     32,608,572   40.7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000,000    25.00%     +27,391,428     47,391,428   59.24%
三、股份总额         80,000,000   100.00%                 0   8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艾可
蓝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永新 覃新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