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欣)2021-02-24
艾可蓝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
务。现就独立董事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
建议和意见,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
责的义务,2020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
本报告期应 以通讯方式
现场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参加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
次数 次数
议
9 1 8 0 0 否
2020 年度,本人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
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 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0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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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20 年
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
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会计政策
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在 2020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
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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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3、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的执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在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
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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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
的执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2、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
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
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审慎开展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
(四)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
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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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
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未发现公司
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4、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
照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
并同意将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未发生对外担保。
(五)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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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
梅国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在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与关联
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
交易,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回避,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
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全资子
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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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
项。
三、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0 年
度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积极
召集并参加相关会议,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内控制度,就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
场考察,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同时,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管理、财务
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2020 年任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
议的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谨慎地行使表决权;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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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0 年度履行责任情况的汇报,
2021 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
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欣
202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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