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2021-02-24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1-01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现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
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下简称“《物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下简称“《物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 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聘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 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
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
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
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
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