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2月修订)2021-02-24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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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
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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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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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
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
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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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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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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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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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内”、“至少”、“不少于”,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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