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2021-05-10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枞巍:
郭建国:
张 欣:
202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