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文件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
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6、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参考上一轮标准切换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
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等因素,公司以实现未来稳健发展
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
状况、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该指标的设置综合
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发
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
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枞巍:
郭建国:
张 欣: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