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7-2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艾可蓝 证券代码:300816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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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67%。其中,首次授予 47.6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 88.81%;
预留授予 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08%,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 11.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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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96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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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艾可蓝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
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艾可蓝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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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1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28
第十三章 附则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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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艾可蓝 指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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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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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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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9 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刘
屹先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对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
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刘屹先生作
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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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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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67%。其中,首次授予 47.6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 88.81%;预留
授予 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的 0.08%,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总量的 11.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董事长、
1 刘屹 16 29.85% 0.20%
总经理
2 梅国进 副总经理 5 9.33% 0.06%
董事会秘书、
3 刘凡 2.5 4.66% 0.03%
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
4 姜任健 监、总经理助 0.6 1.12% 0.01%
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共 95
23.51 43.85% 0.29%
人)
预留部分 6 11.19% 0.08%
合计 99 人 53.61 100.00% 0.67%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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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
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
股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售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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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
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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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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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40.9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40.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7.99 元的 50%,为每股 39.0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91 元的 50%,为每股 40.96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7.91 元的 50%,为每股 38.96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9.19 元的 50%,为每股 39.60 元。
三、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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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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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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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
示:
考核结果 A+、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4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
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7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
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4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时则
不能解锁。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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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主营业务为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及与大气环保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符合机动车国 V/国 VI 排放标准的柴油机尾气净化产品和汽油
机尾气净化产品,同时形成小规模的船舶尾气净化产品及 VOCs 废气治理设备收入。
2021 年 7 月 1 日,国六排放标准已全面实施,面对标准切换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公
司将继续巩固轻卡柴油机后处理市场的龙头地位,积极向中重卡领域、汽油机领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船舶领域以及固定源污染治理领域拓展,实现由柴油向汽油、
道路向非道路、陆上向水上的横向产业扩张。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
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参考上一轮标准切换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考
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等因素,公司以实现未来稳健发展与激
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
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等相关因素,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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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艾可蓝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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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 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
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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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7.61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763.00 万元,该等费用总
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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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9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7.61 1,763.00 440.75 1,028.42 293.83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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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事项时,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计划不作变更。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
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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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职、降级情形,但仍属于激励对象
范围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或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并对其减少的股份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
行使权益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变更,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
分公司任职等其他职务变更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
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
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三)激励对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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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退休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
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或在公司服务满二十年以上因其他原因身
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
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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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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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
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
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
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艾可蓝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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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四)配股
P=P0×(P 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
四、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
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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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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