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7-2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按照《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部分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为配合该激励计划的实施,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和完
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业绩长期、持续、稳健的提升,以实
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计划对象的激
励力度;
(三) 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助推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
第二节 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组织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1
2、公司内控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及报告工作;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协助考核工作的进行,包括相
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复核、核算等,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第四条 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第三节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五条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
2
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A+、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4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B”
时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7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C”
时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4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
时则不能解锁。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四节 考核结果管理
第六条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
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被考核者可以在考核结束后三日内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会同有关主
管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整理考核记录,提出处理建议,全部申诉程序,应在考
核完成两周内结束。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第九条 完成绩效考核后,考核记录由内控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五节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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