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8-0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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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德恒 DHHF088-3 号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李晓新律师、丁玲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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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1 年 7 月 23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049)。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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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52,546,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68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
股份 51,875,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4.844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1 年 8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
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67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38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 3 人,代表股
份 4,084,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5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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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
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4 项,表决情
况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16,846,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刘屹、池州南鑫商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
决。
2. 审议通过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16,846,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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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刘屹、池州南鑫商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
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16,846,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刘屹、池州南鑫商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
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52,546,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均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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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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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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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肖 莉
见证律师:
李晓新
见证律师:
丁玲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