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9-03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1-067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9 月 3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47.16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以 40.9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
了投票权,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
2、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公布了《安徽
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0.4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9 名调整为 97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数由 53.61 万股调整为 53.16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7.61 万股
调整为 47.16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相关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3 日
2、授予数量:47.16 万股
3、授予人数:97 人
4、授予价格:40.9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售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7、解锁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
上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分为“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表所示:
考核结果 A+、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4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
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7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
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 4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时则
不能解锁。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当前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刘屹 董事长、总经理 16 30.10% 0.20%
2 梅国进 副总经理 5 9.40% 0.06%
董事会秘书、副
3 刘凡 2.5 4.70% 0.03%
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
4 姜任健 0.6 1.13% 0.01%
总经理助理
其他人员共 93 人 23.06 43.38% 0.29%
预留部分 6 11.29% 0.07%
合计 97 人 53.16 100.00% 0.6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
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
1,136.08 万元,则 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票的数量(万股) 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7.16 1,136.08 284.02 662.71 189.35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上述成本摊销测
算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
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
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9 名调整为 97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53.61 万股调整为 53.16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7.61 万股调整为
47.16 万股。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屹先生、姜任健先生作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