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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屹先生、姜任健先生作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枞巍:


郭建国:


张   欣: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