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1-12-30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关于参与投资设
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对外投
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
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