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2022-01-28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
的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
的专业能力及其投资管理优势,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
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