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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文件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
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
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证,公司
内部控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未发现
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
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 3 名原激励对象当选监事、4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
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 85 名不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及 7 名原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 183,750 股、10,750 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500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
解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2021 年
度,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
部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