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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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询。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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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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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
当立即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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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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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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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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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及董事长审
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
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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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相关人员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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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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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办
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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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己公开的
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
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
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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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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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六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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