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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可蓝: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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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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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批准,
 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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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增减值较大或与历史
价格差异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已
按照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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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相关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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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
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低于”,不含本

                                    7
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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