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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可蓝: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08-2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电话: (86-551) 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 23000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2180143-4 号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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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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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

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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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工作。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前述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10.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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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作废相

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即

2022 年 8 月 8 日前)内完成确定激励对象。由于公司未在上述期间明确预留权

益的授予对象,预留的 6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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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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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李晓新




                                                  经办律师:

                                                                         冯天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