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是为满足中海蓝航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