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艾可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2-0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

                               通 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艾可蓝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6,000 万股增
至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
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
记工作,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000 万股增加至 8,036.75 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市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45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036.75 万股减少至 8,017.3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17.3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41,083,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4%%;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9,
089,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6%。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刘屹、戴恒荣。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上述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戴恒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
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可查阅
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章节。

    4、关于信息披露无重大违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
述情形,本人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人相应自有资
金,为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5、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则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
外,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
上述各项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2,608,5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 40.6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2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1            刘屹           32,388,572      32,308,572      注

          2          戴恒荣             300,000         300,000

                   合计               32,688,572      32,608,572

    注:(1)刘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2,388,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0%),其中首
发前限售股为 32,308,572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为 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的为首发前限售
股;(2)刘屹先生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中有 5,000,000 股办理了股份质押手续,该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此外,刘屹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其本人所做承
诺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余股份将依据其高管身份予以锁定。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按照《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
     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      比例             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
           41,083,940   51.24%           -32,608,572          8,475,368       10.57%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39,089,060   48.76%            32,608,572         71,697,632       89.43%
条件股份
三、股份总
           80,173,000 100.00%                     0          80,173,000      100.00%
额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艾可蓝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永新             刘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