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关于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30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0-011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2 号)核准,山东东岳有机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6.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7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985,848,466.9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7-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光
大银行淄博桓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
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唐山支行(以
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项目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名称
30 万吨/年有机
山东东岳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 硅单体项目及
1 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桓台 37050163714100000865 20 万吨/年有机 1,031,415,094.34
份有限公司 支行 硅下游产品深
加工项目
山东东岳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 有机硅单体装
2 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桓台 15238801040012077 置节能环保技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唐山支行 改项目
山东东岳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
有机硅研发中
3 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桓台 1603007129200095542 80,000,000.00
心项目
份有限公司 支行
30 万吨/年有机
山东东岳有 硅单体项目及
中国光大银行淄
4 机硅材料股 37950188000038056 20 万吨/年有机 600,000,000.00
博桓台支行
份有限公司 硅下游产品深
加工项目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5,848,466.98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
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
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开户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
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亮、罗贵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光大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建设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农业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工商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