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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岳硅材:重大交易管理制度2021-03-10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岳有
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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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所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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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
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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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由公司
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分别适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
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
质询的权利,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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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
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
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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