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3-22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山东东岳有机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对外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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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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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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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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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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