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 公平定价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曹先军 刘胜元 张永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