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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02-24  

						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第一节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有关声明事项 ......................................................................................... 8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发行人的概况 ....................................................................................... 1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9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九、发行人的业务 ....................................................................................... 4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6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5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88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6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96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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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工字[2019]第 001 号

致: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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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
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贝仕达克/公司/股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贝仕有限
                              的名称
广东贝仕                      广东贝仕达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肖氏雨真                      深圳市肖氏雨真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阿童木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Artmoon Technology Co.,Ltd,系发
阿童木
                              行人的香港全资子公司
                              伯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Bestek Electronics Co.,Ltd,系阿
香港伯仕
                              童木的香港全资子公司
泰萍鼎盛                      深圳市泰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
奕龙达克                      深圳市奕龙达克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奕龙信通                      深圳市奕龙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泰萍鼎盛和奕龙达克的股东
创新一号                      深圳市创新财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创新二号                      深圳市创新财富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前海泰萍                      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雨真嘉成                      深圳市雨真嘉成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圳市莎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在全国中小企业
莎朗股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代码为 837457
                              亚盛电子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Asianew Electronics Co.,Limited,系发
亚盛电子
                              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已注销
实际控制人                    肖萍、李清文
发起人                        肖萍、李清文、泰萍鼎盛、奕龙达克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
本次发行上市
                              牌上市交易
《发起人协议》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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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7-5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合伙)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新股发行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境内/境内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信达/本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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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
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
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
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张炯律师、杨斌律师、赖凌云律师、刘中祥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张炯律师,1991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2003 年 11 月毕业
于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 1996 年取得律师执照。1995
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包括风华高科
(SZ000636)、振华科技(SZ000733)、双环科技(SZ000707)、鲁抗医药(600789)、
嘉应制药(SZ002198)、天威视讯(SZ002238)、宇顺电子(SZ002289)、英威腾(SZ002334)、
永安药业(SZ002365)、富安娜(SZ002327)、达实智能(SZ002421)、万讯自控(SZ300112)、
奥拓电子(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佳隆股份(SZ002495)、雷柏科技(SZ002577)、
金运激光(SZ300220)、劲拓股份(SZ300400)、蓝思科技(SZ300433)、浩云科技
(SZ300448)、星徽精密(SZ300464)、胜宏科技(SZ300476)、柏堡龙(SZ002776)、
博敏电子(SH603936)、广和通(SZ300638)、科达利(SZ002850)、泰永长征(SZ002927)、
智动力(SZ300686)等多家公司的上市项目以及招商地产(SZ000024)可转债、增资
发行及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6(直)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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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55-83243108

    电邮:zhangjiong@shujin.cn

    杨斌律师,2011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 年
起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为招商蛇口
(SZ001979)、英飞拓(SZ002528)、英威腾(SZ002334)、蓝思科技(SZ300433)、
胜宏科技(SZ300476)、星徽精密(SZ300464)、劲拓股份(SZ300400)、佳隆股份
(SZ002495)、泰永长征(SZ002927)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910(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yangbin@shujin.cn

    赖凌云律师,2011 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民商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 年 5
月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为长城电脑(SZ
000066)、中航地产(SZ000043)、浩云科技(SZ300448)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
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0903(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lailingyun@shujin.cn

    刘中祥律师,2014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4 年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于 2016 年取得律师执照。2016 年起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一直
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为胜宏科技(SZ300476)、广和通(SZ300638)等
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661(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liuzhongxiang@shujin.cn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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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律师于 2016 年 11 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设
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
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
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
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
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理
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
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
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工作报告》。

    2、实地走访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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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况;走访
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
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
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律师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
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律师所信赖,构成
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律师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要
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劳动、
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
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
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入本项目
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
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国信证券、天健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150 个工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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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
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
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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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注 1:肖萍、李清文系夫妻关系;

     注 2:创新一号、创新二号系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李清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 3:阿童木和香港伯仕的注册地为香港。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贝仕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于 2017 年 8 月 4 日设立的股份公司,现持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544959XA)。

    根据上述《营业执照》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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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动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电
子智能控制器、传感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模具、塑胶制品、智能电动自行车、物
联网设备、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电子智能控制器、传感器、动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
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智能电气
的生产加工”;法定代表人为肖萍;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
工业区 22 栋、23 栋、34 栋、37 栋;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2017 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广东贝仕、
肖氏雨真、阿童木、香港伯仕(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部分所述)。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1、2018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地点如期召
开,发行人七名董事出席该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并决定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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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了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容。

    2018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地点如
期召开。发行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为七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 8,000 万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数
量不超过 2,667 万股,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具体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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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定价方式:由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有效。

       2、《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所列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3、《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
案》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贝
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

       1、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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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作出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
必要的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
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

    5、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募集资金到账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
和轻重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
应的修改,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8、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9、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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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贝仕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于 2017 年 8 月 4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544959XA)(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
述)。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
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等文件,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国家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gsxt.saic.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shixin.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Index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自设立之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
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1、发行人系由贝仕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贝仕有
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2、根据贝仕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向贝仕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贝仕有限依法成立。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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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
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6,133,440.22 元、43,356,827.89 元和 94,809,179.93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319,625,817.85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667 万股,每股 1 元,本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为 10,667 万元,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
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和《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
的业务”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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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

    8、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第一大股东
和受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
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
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

    10、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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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Index)、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以下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4、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
人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
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1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1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了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
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
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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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2,667 万
股 A 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2,667 万股 A 股股票,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与条件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贝仕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2、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1)2017 年 7 月 20 日,贝仕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形式,以贝仕有
限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各发起人按照其在


                                           3-3-5-19
                                                                                    律师工作报告

贝仕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列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并授权贝仕
有限执行董事全权处理整体变更事宜。

    (2)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贝仕有限截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7,2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以其所认购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
风险及亏损。

    (3)2017 年 8 月 4 日,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4)2017 年 8 月 4 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7)3-89 号《验资报告》,经天健
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4 日,贝仕有限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909.77
万元已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 7,200.00 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5)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
了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6)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3、发行人的设立资格与条件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4 名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为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贝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7,200 万元,发行人的发起人以
各自在贝仕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符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3)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分别签署了《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
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3-5-20
                                                                                   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有公司住所,符合《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信达律师核查,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共同
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经营宗
旨和范围以及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

    1、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根据天健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天健深审(2017)993 号《审计报告》,贝仕
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7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14,909.77 万元。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根据国众联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7)第 2-0675 号《深圳
市贝仕有限电子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贝仕有限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16,930.64 万元。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根据天健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7)3-8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4 日,贝仕有限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909.77 万元已折合为
发行人的股本 7,200.00 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要
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5-21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该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 7,200 万股,占发行人股
本的 100%。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
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已
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
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声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
其自身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第一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部分所述)。



                                        3-3-5-22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为贝仕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拥
有或承继贝仕有限的全部资产。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明晰,不存在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定产生,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3-3-5-23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
形,亦不存在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设有独
立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3-5-2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信达律师对发行人业务体系的核查,信达律
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第一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部分所述)。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
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情况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贝仕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 4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2 名,法人股东 2 名,发行人设立时各
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                                持股数量
                                                住所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万股)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9144030008863267
1      泰萍鼎盛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3,312.00         46.00
                         7L
                                              1202P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9144030008861783
2      奕龙达克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3,139.20         43.60
                         XL
                                              1202M
                  36031119740904**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
3        肖萍                                                       374.40          5.20
                        ****               山镇******
                  360302197606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德
4       李清文                                                      374.40          5.20
                        ****               政路******
                            合计                                   7,2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3-3-5-25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7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
企业股东 4 名,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序号                                               住所
           或名称       会信用代码                                     (万股)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1     泰萍鼎盛   91440300088632677L      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3,312.00      41.40
                                                      15C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9144030008861783X
   2     奕龙达克                           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3,139.20      39.24
                            L
                                                      15C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3      李海俭    36031119790812****                                   400.00       5.00
                                                    ******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
    4      肖萍     36031119740904****                                   374.40       4.68
                                                  山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德
   5      李清文    36030219760603****                                   374.40       4.68
                                                  政路******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91440300MA5EUK22
   6     创新一号                           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200.00       2.50
                            6Y
                                                      15C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91440300MA5EUK1
   7     创新二号                           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200.00       2.50
                           U9C
                                                      15C
                               合计                                     8,000.00     100.00

    其中各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泰萍鼎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泰萍鼎盛共持有发行人 41.40%的股份,系于
2014 年 2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贝仕有限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泰萍鼎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实缴资本文件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泰萍鼎盛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8632677L),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
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15C;法定代表人为肖萍;注册资本为 4,970 万元,实收资
本为 4,97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经营范
围为“从事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2017 年度报告已公示。



                                          3-3-5-26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泰萍鼎盛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奕龙信通                 4,970                      4,970                    100

          合计                       4,970                      4,970                    100

      2、 奕龙达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奕龙达克持有发行人 39.24%的股份,系于 2014
年 2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贝仕有限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奕龙达克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实缴资本文件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奕龙达克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861783XL),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
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15C;法定代表人为肖萍;注册资本为 1,300 万元,实收
资本为 1,3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经
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
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017 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奕龙达克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奕龙信通                 1,300                      1,300                    100

          合计                       1,300                      1,300                    100


      泰萍鼎盛、奕龙达克的股东奕龙信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奕龙信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实缴资本文件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奕龙信通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7716318A),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
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15C;法定代表人为肖萍;注册资本为 6,980 万元,实收
资本为 6,98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经营范围为“从
事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
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017 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奕龙信通的股权结构为:

                                             3-3-5-2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5,584                      5,584                    80

  2               肖萍                 1,396                      1,396                    20

           合计                        6,980                      6,980                    100

       根据信达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
金管理人公示”查询的相关信息,奕龙信通、泰萍鼎盛、奕龙达克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亦未备案为私募基金。根据奕龙信通、泰萍鼎盛、奕龙达克的调查表及书面说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奕龙信通、泰萍鼎盛、奕龙达克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100%股权的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
续。

       3、 创新一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一号持有发行人 2.5%的股份,系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创新一号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K226Y)。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15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清文;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不含金融、证券、
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2017 年度报告已公
示。

      根据创新一号的合伙协议、创新一号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一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任职
  1         李清文            310.50            62.10        普通合伙人             董事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中
  2         孙太喜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心总监
  3          周创              20.00             4.00        有限合伙人     监事、研发中心经理


                                               3-3-5-28
                                                                                      律师工作报告


  4          严伟           20.00             4.00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会主席、制造中心经
  5         吴祥久          15.00             3.00        有限合伙人
                                                                                 理
  6         吴配春          15.00             3.00        有限合伙人         广东贝仕经理
  7         杨奕宽          12.50             2.5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
  8         卢成登          12.50             2.5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
  9         李钟仁          12.50             2.50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监
  10        邓益护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系统工程师
  11        杨小萍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监事、运营中心副经理
  12        刘贵荣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经理
  13        罗建荣           7.50             1.5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
  14        文晓忠           6.25             1.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副课长
  15        陈初才           2.50             0.50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副经理
  16        徐冬豪           1.25             0.25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17        吴素变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18         冯华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19         王迪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0        蓝祖敏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1        欧永崇           0.50             0.1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2         陆敏            0.50             0.10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组长
          合计             500.00            100.00                         —

       注:李钟仁系实际控制人李清文的外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伙人信息调查表、出资凭证、创新一号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和
创新一号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对合伙人进行访谈,上述合伙人中,除严伟
之外,其余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员工,且合伙人系以自有资金出资,出资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创新一号除投资发行人外并
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创新二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二号持有发行人 2.5%的股份,系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3-3-5-29
                                                                                    律师工作报告

      创新二号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K1U9C)。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
A2 栋 15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清文;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2017
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创新二号的合伙协议、创新二号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二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任职
 1       李清文      331.75            66.35         普通合伙人               董事
 2       黄泽文       31.25             6.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经理
 3       黄兆辉       31.25             6.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经理
 4       李芝兰       15.00             3.00         有限合伙人         综合管理部经理
 5       叶立霞       15.00             3.00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6       莫小飞       12.50             2.50         有限合伙人        品质管理部副经理
 7       陈秀蓉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副课长
 8       唐小兰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副课长
 9        陈晓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副课长
 10      黄行辉       6.25              1.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副经理
 11       张勇        6.25              1.25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
 12      李仕钦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会计主管
 13      易燕舞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会计主管
 14       吕敏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组长
 15      赖伟红       1.50              0.30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专员
 16      刘晓兰       1.50              0.30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组长
 17       王勇        1.25              0.25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组长
 18      林立群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专员
 19       陈蓉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会计
 20      范卫兰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1       洪建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组长
 22      陆新荣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3      邹留举       1.00              0.20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组长

                                          3-3-5-30
                                                                                      律师工作报告


 24       沈红梅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品质管理部组长
 25       张素琳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品质管理部课长
 26       钟检华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运营中心组长
 27       李三红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工程师
 28       韦占列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组长
 29       吴玲珍        0.75              0.1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组长
         合计          500.00           100.00                            —

      注:李芝兰系实际控制人李清文的姐姐;唐小兰系李钟仁兄弟的配偶;陈晓系公司监事周创的
配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伙人信息调查表、出资凭证、创新二号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和
创新二号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对合伙人进行访谈,创新二号为发行人员工
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员工,且合伙人系以自有资金出资,出资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创新二号除投资发行人外并
不投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法存续,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三)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4 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股东人数为 7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贝仕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贝仕有限股权的比例,以贝
仕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
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3-3-5-31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
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贝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
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泰萍鼎盛持有发行人 41.40%的股份,奕龙达
克持有发行人 39.24%的股份,泰萍鼎盛、奕龙达克系发行人第一大、第二大股东,且
均受肖萍、李清文夫妇的控制,发行人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50%的股东,且单个股东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经核查,肖萍先生和李清文女士系夫妻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肖萍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4.68%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清文女士直
接持有发行人 4.68%的股份、持有创新一号 62.10%的财产份额、持有创新二号 66.35%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创新一号和创新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肖萍、李清
文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9.36%的股份,并通过泰萍鼎盛、奕龙达克、创新一号和创
新二号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 85.64%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发行人 95.00%的表决权,
因此,信达律师认为,肖萍、李清文夫妇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肖萍,男,出生于 1974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 36031119740904****。

    李清文,女,出生于 1976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
码为 36030219760603****。

    经核查,自贝仕有限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设立以来,肖萍、李清文夫妇一直是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5-32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
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
述资产投入发行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起
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泰萍鼎盛                         3,312.00                    46.00
  2                 奕龙达克                         3,139.20                    43.60
  3                   肖萍                           374.40                      5.20
  4                  李清文                          374.40                      5.20
                  合计                               7,200.00                   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
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
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10 年 5 月,贝仕有限设立

      2010 年 2 月 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
业名称为“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

      2010 年 4 月 29 日,贝仕有限股东李国萍、李清文签署了《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
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贝仕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李清文认

                                          3-3-5-33
                                                                                        律师工作报告


缴 100 万元,李国萍认缴 100 万元。

      2010 年 5 月 7 日,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安汇会验字[2010]399 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4 月 29 日,贝仕有限全体股东缴纳出资 200 万元,其中李
国萍、李清文分别出资 1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5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设立。

      贝仕有限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100                        100                     50

  2            李国萍                  100                        100                     50

          合计                         200                        200                     100


      2、2010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8 月 31 日,贝仕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李国萍将其所持贝仕有限 15%的股
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清文,将其所持贝仕有限 35%的股权以 7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肖萍,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10 年 8 月 31 日,李国萍与肖萍、李清文依据上述决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深圳市龙岗公证处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深龙证字第
13667 号)。

      2010 年 10 月 15 日,肖萍、李清文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0 年 10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贝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130                        130                     65

  2              肖萍                   70                         70                     35

          合计                         200                        200                     100


      3、2012 年 12 月,增资至 500 万元



                                              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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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1 月 12 日,贝仕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到 500
万元;新增的 300 万元注册资本,由肖萍认缴 60 万元,李钟仁认缴 80 万元,李钟安认
缴 80 万元,李芝兰认缴 80 万元。同日,贝仕有限全体股东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了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11 月 28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分别出具了编号为“深 B00066110”
“深 B00066111”的《资信证明书》,证明:截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贝仕有限已收到
肖萍、李钟仁、李钟安、李芝兰分别缴纳的出资 6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增资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贝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130                        130                     26

  2              肖萍                  130                        130                     26

  3          李钟仁                     80                         80                     16

  4          李钟安                     80                         80                     16

  5          李芝兰                     80                         80                     16

          合计                         500                        500                     100


      经核查,贝仕有限本次增资未经验资机构验资,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
定。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
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年 12 月 23 日实施)
的相关规定,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且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已经
不再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验资。

      此外,深圳思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思杰验字
[2018]A02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肖萍、李钟仁、李钟安、李芝兰向贝仕有限分别
缴纳了 6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的注册资本,合计 300 万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4 日,贝仕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天健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7-50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经复


                                              3-3-5-35
                                                                                        律师工作报告


核,截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贝仕有限已收到肖萍、李钟仁、李钟安、李芝兰分别缴
纳的出资 6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合计 300 万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贝仕有限本次增资虽未经验资机构验资,但股东出资已经银
行回单确认,符合深圳市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天健已经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复核,
故不影响股东出资的充实性。

      4、2014 年 2 月,增资至 1,650 万元

      2014 年 1 月 28 日,贝仕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650
万元,新增 1,150 万元注册资本由泰萍鼎盛认缴。同日,贝仕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
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贝仕有限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收到了泰萍鼎盛的 1,150
万元出资款项,同日,贝仕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股东出资证明书》,证明泰萍鼎盛已
向贝仕有限出资 1,15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4 年 2 月 1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增资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贝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130                        130                    7.88

  2              肖萍                  130                        130                    7.88

  3          李钟仁                     80                         80                    4.85

  4          李钟安                     80                         80                    4.85

  5          李芝兰                     80                         80                    4.85

  6         泰萍鼎盛                  1,150                       1,150                  69.69

          合计                        1,650                      1,650                    100


      5、2014 年 2 月,增资至 2,500 万元

      2014 年 2 月 10 日,贝仕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650 万元增加至 2,500
万元,新增 850 万元注册资本由奕龙达克认缴。同日,贝仕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了
公司章程修正案。



                                              3-3-5-3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贝仕有限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收到了奕龙达克的 850
万元出资款项,同日,贝仕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出资证明书》,证明奕龙达克已向贝
仕有限出资 85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4 年 2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增资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贝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清文                   130                     130                      5.2

  2              肖萍                 130                     130                      5.2

  3          李钟仁                   80                      80                       3.2

  4          李钟安                   80                      80                       3.2

  5          李芝兰                   80                      80                       3.2

  6         泰萍鼎盛                 1,150                   1,150                     46

  7         奕龙达克                  850                     850                      34

          合计                       2,500                   2,500                     100


      经核查,贝仕有限于 2014 年 2 月的两次增资(增资至 1,650 万元和增资至 2,500 万
元)均未经验资机构验资,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鉴于:

      (1)根据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
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3 年 3 月 1 日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
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
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年 12 月 23 日实施)相
关规定,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贝仕有限该两次增资是在上述规定正式实施后进行的,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符
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3-5-37
                                                                                       律师工作报告


       (2)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已经不再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验资。

       (3)深圳思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思杰验字
[2018]A02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泰萍鼎盛、奕龙达克分别向贝仕有限分别缴纳了
1,150 万元、850 万元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截至 2014 年 2 月 21 日,贝仕有限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为 2,500 万元。

       天健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7-50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截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贝仕有限已收到泰萍鼎盛缴纳的注册资本 1,150 万元;截至 2014 年
2 月 21 日,贝仕有限已收到奕龙达克缴纳的注册资本 85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已全部到
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贝仕有限的上述增资虽未经验资机构验资,但股东出资已经
银行回单确认,符合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天健已经对股东出资情
况进行复核,故不影响股东出资的充实性。

       6、2014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3 月 5 日,贝仕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李芝兰、李钟仁、李钟安分别将各自
所持贝仕有限 3.2%的股权分别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奕龙达克,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3 月 7 日,李芝兰、李钟仁、李钟安分别与奕龙达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李芝兰、李钟仁、李钟安分别将各自持有的贝仕有限 3.2%股权转让予奕龙达克,
转让价格均为 80 万元。前述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均已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14)深龙证字第 3391 号”“(2014)
深龙证字第 3392 号”“(2014)深龙证字第 3393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贝仕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贝仕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泰萍鼎盛               1,150                    1,150                     46


                                             3-3-5-38
                                                                                            律师工作报告


  2          奕龙达克                   1,090                      1,090                  43.6

  3           李清文                     130                        130                    5.2

  4               肖萍                   130                        130                    5.2

           合计                         2,500                      2,500                   100

       7、2017 年 8 月 4 日,贝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贝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的股东及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份比例(%)

   1              泰萍鼎盛                3,312.00                  3,312.00              46.00

   2              奕龙达克                3,139.20                  3,139.20              43.60

   3               李清文                  374.40                    374.40                5.20

   4                肖萍                   374.40                    374.40                5.20
             合计                           7,200                    7,200                 100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8、2017 年 12 月 15 日,增资至 8,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注册资本由 7,2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由创新一号认缴 200 万元、创新二号认缴 200 万元、李海俭认
缴 400 万元,每股认购价格均为 2.5 元,认购总额为 2,000 万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
入资本公积金。同日,发行人股东签署了新的章程。

       2017 年 12 月 1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发行人上述增资事项。

       2017 年 12 月 25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7]3-13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已收到创新一号、创新二号、李海俭的货币出资合计 2,000 万元,
其中 8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8,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3-3-5-3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份比例(%)

   1          泰萍鼎盛                 3,312.00                  3,312.00              41.40

   2          奕龙达克                 3,139.20                  3,139.20              39.24

   3           李海俭                   400.00                    400.00                5.00

   4            肖萍                    374.40                    374.40                4.68

   5           李清文                   374.40                    374.40                4.68

   6          创新一号                  200.00                    200.00                2.50

   7          创新二号                  200.00                    200.00                2.50
            合计                       8,000.00                  8,000.00             1,00.0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贝仕有限的历次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
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该等股东出资已经银行回单确认,符合深圳市
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天健已经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复核,故不影响股东
出资的充实性。除此之外,发行人(贝仕有限)的历次出资或股权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
关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
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前身贝仕有限历次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但该等股东出资
已经银行回单确认,符合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天健已经对股东出
资情况进行复核,故不影响股东出资的充实性,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贝仕有限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3-3-5-40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动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智能家居产品、
电子自动化设备、电子智能控制器、传感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模具、塑胶制品、
智能电动自行车、物联网设备、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智能控制器、传感器、动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
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
明电器、智能电气的生产加工”。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
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订),发行人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及资
质情况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          编号                经营者名称                        备案登记机关

 1          03048244                  发行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深圳龙岗)

 2          01589423               广东贝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广东河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序号     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类别             颁证机关          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1       4403161Y2E          发行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长期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源
 2        4416960212       广东贝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长期
                                                                          海关


                                               3-3-5-41
                                                                                        律师工作报告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序号        编号           企业名称        备案类别      备案号码              备案机构
         180328153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
 1                           发行人        自理企业      4707602386
           00000855                                                          境检验检疫局
         161206143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
 2                         广东贝仕        自理企业      4416600513
           00000500                                                          境检验检疫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分支机构。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阿童木、香港伯仕注册地位于香港,阿童木除持有香港伯仕的股权外,未
实际开展业务,香港伯仕主要负责境外采购及代收部分境外客户货款,阿童木、香港伯
仕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六)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部分所述。除此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境内以外
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自贝仕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变更如下:

       1、贝仕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

       贝仕有限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
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内
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3-3-5-42
                                                                                   律师工作报告


    2、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0 年 12 月 21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
数码产品的生产加工(凭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国内贸易(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1 年 7 月 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
数码产品的生产加工(仅限于 1-4 楼生产加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第三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2 年 12 月 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模具及塑胶制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电路板电子元
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的生产加工(仅限于 1-4 楼生产加
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5、第四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4 年 8 月 5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模具及塑胶制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的生产加工(仅限
于 1-4 楼生产加工)”。

    6、第五次经营范围变更

                                         3-3-5-43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1 月 20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模具及塑胶制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五金制品、塑胶
制品、小家电的生产加工”。

    7、第六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5 年 12 月 2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贝仕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
子产品、模具、塑胶制品、自行车、智能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不含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
能数码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小家电、自行车、智能电动自行车及零配件的生产
加工”。

    8、第七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7 年 12 月 15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动
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电子智
能控制器、传感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模具、塑胶制品、智能电动自行车、物联网
设备、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电子智能控制器、传感器、动力电池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智能电气的生
产加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一直
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3-3-5-44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322,563,759.18 元、468,183,842.06 元、551,640,834.75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68%、99.04%、98.7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关联方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系肖萍、李清文夫妇。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3-5-45
                                                                                        律师工作报告

    奕龙信通分别持有泰萍鼎盛、奕龙达克 100%股权,其通过泰萍鼎盛、奕龙达克间
接控制发行人 80.64%股份。奕龙信通的执行董事为肖萍,总经理为李清文,监事为李
义。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基本情况
                          持有发行人 41.40%的            泰萍鼎盛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1        泰萍鼎盛     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       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的企业                         人)”部分所述。
                          持有发行人 39.24%的        奕龙达克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2        奕龙达克     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企业                             部分所述。
                          持有发行人 5%的股份        李海俭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3         李海俭      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财       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所述。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持有股份情况
                                                               直接持有发行人 4.68%股份,间接
   1           肖萍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发行人 16.13%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68%股份,间接
   2          李清文                      董事
                                                                   持有发行人 67.72%股份
   3          李海俭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有发行人 5%股份
   4          孙太喜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 0.15%股份
   5          张志辉                   独立董事                                否
   6          梁江洲                   独立董事                                否
   7          刘胜洪                   独立董事                                否
   8          吴祥久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 0.08%股份
   9           周创                       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 0.1%股份
   10         杨小萍                      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 0.05%股份
   11         李钟仁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 0.06%股份

    注 1:刘宁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注 2:发行人及奕龙信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

联自然人。

    5、发行人的子公司


                                               3-3-5-46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广东贝
仕、肖氏雨真、阿童木、香港伯仕,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

      6、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系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      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
  1     创新一号
                        人控制的企业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系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      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
  2     创新二号
                        人控制的企业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系泰萍鼎盛、奕龙达克的
                                                    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
  3     奕龙信通        股东,肖萍和李清文合计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持有其 100%股权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
                        泰萍鼎盛持有其 100%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投资管
  4     前海泰萍        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
                        业
                                                    目);自有物业租赁(不含融资租赁)” 。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经营范围为
                        奕龙信通持有其 100%股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
  5     雨真嘉成        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自有物业
                        业
                                                    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经营范围
                                                    为“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
                        公司董事李海俭直接持
        前海云高(深                                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
                        有其 80%的股权,并担任
  6     圳)投资控股                                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其执行董事;李海俭的配
        有限公司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
                        偶担任其总经理
                                                    经营)企业管理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网
                                                    络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
                        公司董事东李海俭之配
        深圳潮茗香商                                “工艺礼品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
  7                     偶直接持有其 50%的股
        贸有限公司                                  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文化活动策划;企业管
                        权,并担任其监事
                                                    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3-3-5-47
                                                                                    律师工作报告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茶叶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该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
                                                   “触摸屏模组、显示屏模组、手机配件、电子
     深圳广积盛泰    公司副总经理李钟仁之
                                                   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
8    光电技术有限    姐夫薛玉斌持有其 40%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其总经理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触摸屏模组、显示屏模
                                                   组、手机配件、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经营范围为
                                                   “光电产品的技术开发;触摸屏、液晶显示屏
     深圳格盛泰光    公司副总经理李钟仁之
                                                   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9    电技术有限公    姐夫薛玉斌持有其 40%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司              的股权
                                                   批准的项目除外)触摸屏、液晶显示屏的生
                                                   产”。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
                                                   为“节能照明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公司董事李清文之姐李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10     莎朗股份      伟兰持有45%的股份,并
                                                   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照
                     担任其董事
                                                   明灯具、节能灯、电气产品、发光二极管产品、
                                                   电子镇流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
                                                   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01 月 12 日,经营范围
                     公司董事长肖萍之弟肖
     萍乡市锋烨矿                                  为“锂云母、长石粉、高岭土烘干及销售。(依
11                   锋持有其100%的股权,
     产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公司董事长肖萍之姐夫
     江西天稻粮安                                  油菜种子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农作物
12                   许 子 刚 持 有 其 50% 的 股
     种业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04-10)(依法须经
                     权,并担任其监事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张志辉持
     深圳市泰洋税                                  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7 日,经营范围为“税务
13                   有其90%的财产份额,并
     务师事务所                                    代理、税务咨询、涉税鉴证”。
                     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该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经营范围为
                                                   “从事各类单项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
     中水致远资产                                  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张志辉担
14   评估有限公司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任其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该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经营范围
     深圳市永安成    公司独立董事刘胜洪持
                                                   为“代理记帐;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
15   财务咨询有限    有其10%的股权,并担任
                                                   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
     公司            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财务管理策划;企业

                                           3-3-5-48
                                                                                    律师工作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的设计”。
                                                 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经营范围为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
     深圳普罗商务    公司独立董事梁江洲持        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投资策
16
     集团有限公司    有其51%的股权               划、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项目策划。(企
                                                 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
                                                 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广东普罗米修    公司独立董事梁江洲担
17                                               --
     律师事务所      任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
                     公司独立董事梁江洲担
18   (大连)律师                                --
                     任其主任
     事务所
                                                 该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2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
                                                 “城区、园区、社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
                                                 交通运输、工业制造、金融保险、对外贸易、
                                                 旅游、酒店和其他各类企业的投资和管理;邮
     招商局蛇口工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担        轮母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房地产开发
19   业区控股股份
                     任其董事会秘书              经营;水陆建筑工程;所属企业产品的销售和
     有限公司
                                                 所需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的供应和销售;举
                                                 办体育比赛;物业管理;水上运输,码头、仓
                                                 储服务;科研技术服务;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
                                                 的技术、经营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
                                                 “电视、音响器材、机顶盒、DVD 播放机、电
                                                 子相簿、电子产品、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含钢
     招商局置地有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担        材)、建筑设备、厨房设备、电器产品、机电
20
     限公司          任其董事                    设备、电气材料、管材、阀门、电梯、电扶梯
                                                 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
                                                 项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该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15 日,经营范围为
                                                 “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
                                                 本;投资咨询业务。(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
     深圳招商启航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担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
21   互联网投资管
                     任其董事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理有限公司
                                                 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
                                                 基金管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        该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4 月 14 日,经营范围为
     深圳市奋达科
                     担任其独立董事,根据巨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22   技股份有限公
                     潮资讯网公告文件,截至      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
     司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


                                          3-3-5-49
                                                                                    律师工作报告

                     之日,刘宁已提交辞职申       和禁止的项目)”。
                     请,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
                     任独立董事之前,刘宁仍
                     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2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计算机软件技
                                                  术开发;工业及智能大厦自动化工程设计,调
                                                  试及安装;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准字第
                                                  [2001]0571 号文办理);计算机软件的销售;照
                                                  明设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按建筑
                                                  企业 B2204044030502-4/2 号资质证书规定经
                                                  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子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计算机系统集成;轨道交通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
                                                  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及控制设备和软件、通信
                     担任其独立董事,根据巨
                                                  产品及其配件的开发、安装、调试、销售;社
                     潮资讯网公告文件,截至
     深圳市赛为智                                 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设计、技术开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23   能股份有限公                                 发、产品销售及安装;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
                     之日,刘宁已提交辞职申
     司                                           信息显示系统、综合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综
                     请,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
                                                  合监控系统设备、软件的设计、销售及安装;
                     任独立董事之前,刘宁仍
                                                  轨道交通计算机集成系统开发;信息咨询;数
                     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通信工程及技术服
                                                  务;通信工程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承
                                                  包境外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和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凭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经
                                                  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加工、组装智能照明节电器、LED 灯;互联网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限制项目);网络培训服
                                                  务;从事生产线设备数字化改造及生产控制
                                                  箱”。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         该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6 日,经营范围为
                     担任其独立董事,根据巨       “生物技术和生物医药的研发;互联网信息技
                     潮资讯网公告文件,截至       术开发、技术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办公服务、
     深圳市金新农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畜牧养殖、销售及技术
24   科技股份有限
                     之日,刘宁已提交辞职申       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食品加工;生产、销
     公司
                     请,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       售生物医药和生物制品;畜牧设备的生产、销
                     任独立董事之前,刘宁仍       售;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添加剂
                     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预混合饲料”。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2 月 4 日,经营范围为“商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的
     意定道企业管                                 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配 偶 罗 伟 豪 持 有 其 10%
25   理咨询(深圳)                               展览展示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会务策划(以
                    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
     有限公司                                     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
                    事、总经理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广东橄榄树家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的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经营范围为
26
     居科技有限公    配偶罗伟豪担任其董事         “纺织织物、皮革、家居产品、计算机、电子


                                          3-3-5-50
                                                                                            律师工作报告

         司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亚盛电子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注销。
   2      深圳市伯仕达克电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清文曾持有 50%的股权,并曾担任其执行董事兼
          子有限公司                总经理,该公司已注销。
   3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          李海俭曾担任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宁、梁江洲
          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4      深圳市美黎资产管
                                    公司董事李海俭曾担任其风控总监。
          理有限公司
   5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6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7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份有限公司
   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曾担任其独立董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成都安迅通信息技
                                    公司独立董事原刘宁曾经担任其董事。
          术服务有限公司
  10      深圳市鑫通洋国际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宁的配偶罗伟豪曾担任其董事,该公司已注销。
          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重
大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73.64                150.10                  69.56



                                                   3-3-5-51
                                                                                    律师工作报告

    (2)关联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销售明细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莎朗股份
销售注塑件及模具,销售价格主要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莎朗股份
销售金额分别为 90.79 万元、59.73 万元和 52.90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8%、0.13%和 0.09%,发行人对莎朗股份的销售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
关联销售金额逐年下降。

    (3)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采购明细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莎朗股份
采购 LED 灯等,主要用于发行人生产车间照明,采购价格主要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报
告期各期,发行人向莎朗股份采购金额分别为 4.72 万元、0.68 万元和 0.00 万元,占同
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21%、0.002%、0,发行人对莎朗股份的采购金额及其占营
业成本的比例较小,且关联采购金额逐年下降。

    (4)代收代付境外货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发行人出口销售和原材料进口
采购占比较高,为满足境外客户和供应商货款结算上的便利,2016 年,发行人使用关联
方亚盛电子作为代收代付境外货款的平台;2017 年起,发行人未再与亚盛电子发生代收
代付境外货款交易。

    报告期各期,亚盛电子代收代付货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代收款项                     -                        -                   15,868.18
      代付款项                     -                        -                    364.96
        合计                                                                    16,233.14
    注:香港伯仕收取的货款由亚盛电子转回贝仕有限,上表代收款项中包含了该部分款项。
    发行人委托亚盛电子代收代付货款的过程中,仅使用其银行账户,产生的费用较少,
亚盛电子未收取费用,交易公允,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5)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刘凤生、肖萍租赁其共有房屋用作厂房及宿舍,租赁面积为
7,688 平方米,租金主要参照周边房屋租赁价格确定。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因上述关联

                                          3-3-5-52
                                                                                       律师工作报告

租赁确认归属于肖萍的租金为 62.79 万元、62.42 万元和 64.43 万元。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与刘凤生、肖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并完
成了搬迁,上述关联租赁情形已终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5 年 6 月,贝仕有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2015 年小经字第 1215951608-4 号),为前海泰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的《法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 小经字第 1215951608 号)项下的购
房抵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法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项下的贷
款本金 2,628 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2017 年 6 月,前海泰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法人购房借款及
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 年小经字第 1215951608 号),同时贝仕有限出具了担保人
确认函,三方约定取消贝仕有限为前海泰萍购房抵押借款提供的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已
经解除。
       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联方专利转让
        2016 年 12 月,肖萍与贝仕有限签署《专利转让协议》,肖萍将其持有的两项专利
 无偿转让给贝仕有限,并办理了专利转让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备案日期
 1       广角 LED 发光灯管    实用新型       ZL201020277176.9         2010.7.30        2017.3
 2         分离式 LED 灯管    实用新型       ZL201020277185.8         2010.7.30        2017.3

       (3)关联方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发行人子公司阿童木向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收购了香港
 伯仕的 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参考香港伯仕的出资额,合计 1 万元港币。具体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所述。

       (4)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16 年,贝仕有限与
关联方肖萍、李清文和奕龙信通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3-3-5-53
                                                                                       律师工作报告

人与上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已全部结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1-0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6-12-31
  其他应收款          奕龙信通         74.00                 -           74.00             -
                        肖萍            6.85                 -           6.85              -
  其他应付款
                      李清文          1,390.13            1,204.65     2,594.78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采购销售订单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关联方莎朗股份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均是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
以市场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针对发
行人委托亚盛电子在境外采购原材料和收取境外客户货款的情形,发行人未支付任何费
用,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租赁合同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向实际控制人肖萍租赁厂房和宿舍的租赁价格系参考周边同类房产租赁价格等因素
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审计报告》、担保合同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为关联方前海泰萍的购房借款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已于 2017 年 6 月将前
述担保法律关系合法解除,该等关联担保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未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根据专利转让合同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肖
萍将其持有的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的情形,有利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优
化了发行人无形资产结构,并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子公司阿童木向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收购香港伯仕的 100%股权,股权转让
价格系参考香港伯仕的出资额,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3-5-54
                                                                                  律师工作报告

主营业务、核心管理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减少了关联交易,有利于发行人的长远
发展,并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虽未计息,但均发生在发行人股改以前,且为实际控制人肖萍
和李清文全资控股期间,并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均已结清,并取得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19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9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
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必要性;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等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
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


                                        3-3-5-55
                                                                                     律师工作报告

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
护。具体包括:

       1、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需要关联股
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开始时宣
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2、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协议没有规定具体金额的关联交易事项。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

    (3)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3-3-5-56
                                                                                  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
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其他企业。

    2、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
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
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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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
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
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
争;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权利                                 权利                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人                                   类型              (m2)                 性质   权利
              粤(2018)
                           河源市源城     国有建                        2018.4.13
     广东贝   河源市不动                              工业
1                          区高埔岗高     设用地             76,235.9      至       出让     无
       仕       产权第                                用地
                           埔八路北边     使用权                        2068.4.13
              0039771 号

                                           3-3-5-58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
权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证书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权利                                权利                 面积               取得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人                                  性质               (m2)               方式     权利
                           龙岗区龙城
              粤(2016)
                           街道万科天                                 2013.1.22
     肖氏雨   深圳市不动                  商品
 1                         誉中央广场                 办公   181.14      至       购买     抵押
       真       产权第                      房
                             D 座高区                                 2053.1.21
              0102658 号
                               2908
                           龙岗区龙城
              粤(2016)
                           街道万科天                                 2013.1.22
     肖氏雨   深圳市不动                  商品
 2                         誉中央广场                 办公   277.16      至       购买     抵押
       真        产权                       房
                             D 座高区                                 2053.1.21
              0102659 号
                               2909
                           龙岗区龙城
              粤(2016)
                           街道万科天                                 2013.1.22
     肖氏雨   深圳市不动                  商品
 3                         誉中央广场                 办公   146.26      至       购买     抵押
       真        产权                       房
                             D 座高区                                 2053.1.21
              0102309 号
                               2910
     2018 年 8 月 8 日,肖氏雨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岗额抵字第 000001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龙岗支行于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期间向发行人授信发生的一系列债权,
由肖氏雨真以上述 3 处房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400 万元整。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为发
行人合法取得,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网
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持有 14 项国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
如下:


                                           3-3-5-59
                                                                                   律师工作报告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权利


 1                  14399085   贝仕达克       9      2015.5.28 至 2025.5.27    原始取得    无



 2                  14783215   贝仕达克      11       2015.7.7 至 2025.7.6     原始取得    无



 3                  14783210   贝仕达克      11       2015.7.7 至 2025.7.6     原始取得    无



 4                  13005852   贝仕达克      11       2015.8.7 至 2025.8.6     原始取得    无



 5                  18436045   贝仕达克      12       2017.1.7 至 2027.1.6     原始取得    无



 6                  19165315   贝仕达克      12       2017.4.7 至 2027.4.6     原始取得    无



 7                  20618273   贝仕达克      12       2017.9.7 至 2027.9.6     原始取得    无


                                                         2017.12.14 至
 8                  20906342   贝仕达克      12                                原始取得    无
                                                          2027.12.13


 9                  22128258   贝仕达克      12      2018.1.21 至 2028.1.20    原始取得    无



 10                 22364081   贝仕达克       9      2018.1.28 至 2028.1.27    原始取得    无



 11                 22363941   贝仕达克       7      2018.1.28 至 2028.1.27    原始取得    无



 12                 22363821   贝仕达克      42        2018.4.7 至 2028.4.6    原始取得   无



 13                 24028103   贝仕达克       7      2018.4.28 至 2028.4.27   原始取得   无



 14                 24025324   贝仕达克       9      2018.9.14 至 2028.9.13    原始取得    无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3-3-5-6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6 项国外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取得方式

      1              ARTMOON                   015854227             9、12               原始取得

      2              ARTMOON                    5941742                12                原始取得

      3              ARTMOON                    5191121                12                原始取得

      4              ARTMOON                   016797722                7                原始取得

      5              ARTMOON                     6032259               7                 原始取得

      6              ARTMOON                     5479035               7                 原始取得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发行人书面说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 75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号                                                                                        方式      权利
                                  实用                                                    受让
 1        广角 LED 发光灯管              ZL201020277176.9      贝仕达克      2010.7.3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受让
 2          分离式 LED 灯管              ZL201020277185.8      贝仕达克      2010.7.30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 LED 调光控制       实用                                                    原始
 3                                       ZL201620127092.4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板               新型                                                    取得
          一种智能化电动工具      实用                                                    原始
 4                                       ZL201620127094.3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电源控制器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动工具安全保      实用                                                    原始
 5                                       ZL201620127095.8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护系统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        一种电动工具控制器             ZL201620127266.7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 LED 频闪触发       实用                                                    原始
 7                                       ZL201620127296.8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控制器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8            电动自行车                 ZL201630046941.9      贝仕达克      2016.2.18               无
                                  设计                                                    取得
          一种 LED 灯散热装       实用                                                    原始
 9                                       ZL201620170131.9      贝仕达克      2016.3.7                无
          置及一体式 LED 红       新型                                                    取得


                                                 3-3-5-61
                                                                                      律师工作报告

        外感应射灯

                            实用                                                    原始
10   一种电动折叠自行车             ZL201620957195.3      贝仕达克     2016.8.26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动自行车控制     实用                                                    原始
11                                  ZL201620959556.8      贝仕达克     2016.8.26             无
           显示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动自行车无刷     实用                                                    原始
12                                  ZL201620960277.3      贝仕达克     2016.8.26             无
     电机正弦波驱动系统     新型                                                    取得
        智能照明灯          外观                                                    原始
13                                  ZL201630657987.4      贝仕达克     2016.12.30            无
        (BT-1208)         设计                                                    取得
     电动车折叠转向锁止     实用                                                    原始
14                                  ZL201720011286.2      贝仕达克      2017.1.5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360 度旋转壁灯安装     实用                                                    原始
15                                  ZL201720012264.8      贝仕达克      2017.1.5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双向通讯智能照     实用                                                    原始
16                                  ZL201720028531.0      贝仕达克     2017.1.11             无
         明控制电路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镍氢电池逆     实用                                                    原始
17                                  ZL201720039198.3      贝仕达克     2017.1.11             无
           变器电路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网络通讯功
                            实用                                                    原始
18   能的智能照明控制电             ZL201720029605.2      贝仕达克     2017.1.11             无
                            新型                                                    取得
             路
     一种无线遥控智能照     实用                                                    原始
19                                  ZL201720029709.3      贝仕达克     2017.1.11             无
         明控制电路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螺丝分料机     实用                                                    原始
20                                  ZL201720045290.0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1    汽车用动感显示灯              ZL201720048401.3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多功能室内外照     实用                                                    原始
22                                  ZL201720049321.X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明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的冲压分离     实用                                                    原始
23                                  ZL201720039808.X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旋转分度运     实用                                                    原始
24                                  ZL201720040119.0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动机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5   新型动态仿真蜡烛灯             ZL201720046110.0      贝仕达克     2017.1.13             无
                            新型                                                    取得
     新型伸缩夹紧定位机     实用                                                    原始
26                                  ZL201720046630.1      贝仕达克     2017.1.16             无
             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7    一种新型定位机构              ZL201720046339.4      贝仕达克     2017.1.16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齿轮传动机     实用                                                    原始
28                                  ZL201720078167.9      贝仕达克     2017.1.22             无
             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新型旋转分度机构              ZL201720098047.5      贝仕达克     2017.1.22             无
                            新型                                                    取得



                                            3-3-5-62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
30    新型锁螺丝传动机构            ZL201720098049.4      贝仕达克     2017.1.22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1    一种胶水自动循环柜            ZL201720328375.X      贝仕达克     2017.3.30             无
                            新型                                                    取得
      座椅调节结构及电动    实用                                                    原始
32                                  ZL201720327496.2      贝仕达克     2017.3.30             无
              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3    上料机构的挡位结构            ZL201720322050.0      贝仕达克     2017.3.3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4         固定支架                 ZL201720327440.7      贝仕达克     2017.3.30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人体感应双    实用                                                    原始
35                                  ZL201720372427.3      贝仕达克     2017.4.11             无
              灯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6       折弯成型机构               ZL201720371007.3      贝仕达克     2017.4.11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7     一种新型草坪灯               ZL201720370989.4      贝仕达克     2017.4.11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8     新型人体感应灯               ZL201720370987.5      贝仕达克     2017.4.11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9       新型手提灯                 ZL201720388396.0      贝仕达克     2017.4.12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0     手提灯灯体结构               ZL201720378551.0      贝仕达克     2017.4.12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1     弹簧伸缩定位机构             ZL201720959288.4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2     气动分度旋转机构             ZL201720959296.9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3         夹持装置                 ZL201720965540.2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444                         实用                                                    原始
         灯用路由器                 ZL201720977527.9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454                         实用                                                    原始
         空冷凉胶装置               ZL201720959297.3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464                         实用                                                    原始
         活动推料机构               ZL201720959316.2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474                         实用                                                    原始
           夹持装置                 ZL201720959576.X      贝仕达克      2017.8.3             无
                            新型                                                    取得
484                         实用                                                    原始
            打线钳                  ZL201721028761.3      贝仕达克     2017.8.17             无
                            新型                                                    取得
494                         实用                                                    原始
         打钉枪控制器               ZL201721029261.1      贝仕达克     2017.8.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0       反光杯及灯具               ZL201820145539.X      贝仕达克     2018.1.29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1         起重装置                 ZL201820539691.6      贝仕达克     2018.4.17             无
                            新型                                                    取得

                                            3-3-5-63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
52        切管机构                 ZL201820539731.7      贝仕达克     2018.4.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3   一种高精度电源电路            ZL201820602724.7      贝仕达克     2018.4.26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4    一种无线动能开关             ZL201820602662.X      贝仕达克     2018.4.26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5   一种无线开关控制器            ZL201820602722.8      贝仕达克     2018.4.26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智能语音识别控    实用                                                    原始
56                                 ZL201820602661.5      贝仕达克     2018.4.26             无
           制系统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7        感应灯具                 ZL201820629879.X      贝仕达克     2018.4.28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8        打点装置                 ZL201820539687.X      贝仕达克     2018.04.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9      智能存储装置               ZL201820539360.2      贝仕达克     2018.04.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0        搬运装置                 ZL201820539619.3      贝仕达克     2018.04.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1        整形装置                 ZL201820539804.2      贝仕达克     2018.04.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2    一种无线控制插座             ZL201820602754.8      贝仕达克     2018.04.26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3        低压电源                 ZL201821057725.4      贝仕达克     2018.07.05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4      反光杯及灯具               ZL 201821057641.0     贝仕达克     2018.07.05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5        定位机构                 ZL201721905797.5      广东贝仕     2017.12.29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6      螺丝上料装置               ZL201721863087.0      广东贝仕     2017.12.2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7      螺丝上料装置               ZL201721876417.X      广东贝仕     2017.12.28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8          夹头                   ZL201721905747.7      广东贝仕     2017.12.29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9        调节机构                 ZL201721927811.1      广东贝仕     2017.12.29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室外灭蚊照明设    实用                                                    原始
70                                 ZL201820049176.X      广东贝仕     2018.01.11            无
       备及其控制电路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1      一种新型灯具               ZL201820049785.5      广东贝仕     2018.01.11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2      电容成型夹具               ZL201721899360.5      广东贝仕     2017.12.29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3      印制电路板                 ZL201820486950.3      广东贝仕     2018.04.08            无
                           新型                                                    取得

                                           3-3-5-64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
     74        弹片压合设备                ZL201820487640.3     广东贝仕      2018.04.08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5        弹片压合设备                ZL201820487692.0     广东贝仕      2018.04.08              无
                                  新型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 38 项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著作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    权利
               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期          方式    范围

      贝仕达克 12V 电动工具                                                                    原始    全部
1                                 贝仕达克    2015SR058950        2012.5.25     2012.5.27
        测试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碎纸机控制系                                                                 原始    全部
2                                 贝仕达克    2015SR058803        2012.7.20     2012.8.12
              统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8.36V 锂电测                                                                原始    全部
3                                 贝仕达克    2015SR058861        2012.9.11     2012.9.15
            试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单轴螺丝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4                                 贝仕达克    2017SR057647       2012.10.20     2012.10.20
                   V1.0                                                                        取得    权利

          Coating 喷胶机控制系                                                                 原始    全部
5                                 贝仕达克    2017SR067001       2012.10.20     2012.10.20
                 统 V1.0                                                                       取得    权利

           自动焊锡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6                                 贝仕达克    2017SR080764       2012.10.20     2012.10.20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12V 胶枪测试                                                                    原始    全部
7                                 贝仕达克    2015SR058853       2012.12.25     2012.12.26
        控制系统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18V 锂电功能                                                                    原始    全部
8                                 贝仕达克    2015SR058800        2013.3.20      2013.4.2
        测试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16.4V 锂电测                                                                原始    全部
9                                 贝仕达克    2015SR058848        2013.5.16     2013.5.18
            试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18V 锂电测试                                                                    原始    全部
10                                贝仕达克    2015SR058963        2013.9.20     2013.10.20
          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 40V 锂电测试                                                                    原始    全部
11                                贝仕达克    2015SR058957       2013.11.28     2013.11.30
          控制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3-3-5-65
                                                                                         律师工作报告

     贝仕达克 eBosser 检测                                                                原始    全部
12                            贝仕达克     2015SR058969        2014.1.20     2014.3.30
       控制系统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三丰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13                            贝仕达克     2015SR058890        2014.5.10     2014.7.2
           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洗脚盆控制系                                                                 原始    全部
14                            贝仕达克     2015SR058856       2014.10.12    2014.10.15
         统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贝仕达克嵌入式电能管                                                                 原始    全部
15                            贝仕达克     2015SR185444        2015.4.12     2015.4.12
         理软件 V1.2                                                                      取得    权利
      UV 点胶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16                            贝仕达克      2017SR067118      2015.10.21     2015.11.8
             V1.0                                                                         取得    权利
     双向通讯智能照明控制                                                                 原始    全部
17                            贝仕达克     2017SR057632        2016.2.16     2016.2.16
       系统技术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无线遥控智能照明控制                                                                 原始    全部
18                            贝仕达克     2017SR062727        2016.4.8      2016.4.8
       系统技术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多功能智能照明调光系                                                                 原始    全部
19                            贝仕达克     2017SR057643        2016.6.23     2016.6.23
           统 V1.0                                                                        取得    权利
     车用动感显示灯控制系                                                                 原始    全部
20                            贝仕达克     2017SR057628        2016.8.16     2016.8.16
           统 V1.0                                                                        取得    权利
     电动车智能遥控系统技
                                                                                          原始    全部
21   术软件[简称:电动车智    贝仕达克     2017SR067007       2016.10.20    2016.10.20
                                                                                          取得    权利
     能遥控系统技术]V1.0
     电动车智能控制显示系                                                                 原始    全部
22                            贝仕达克     2017SR066997       2016.10.27    2016.10.27
           统 V1.0                                                                        取得    权利
      四轴螺丝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23                            贝仕达克     2017SR057630        2016.11.1    2016.11.16
              V1.0                                                                        取得    权利
      六轴螺丝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24                            贝仕达克     2017SR064898        2015.12.1     2016.12.3
              V1.0                                                                        取得    权利
     M18 LCB 测控软件系统                                                                 原始    全部
25                            贝仕达克     2018SR894267        2017.7.20     2017.7.20
            V1.0                                                                          取得    权利
      40V 锂电池保护板软
                                                                                          原始    全部
26    件[简称:40V 锂电池     贝仕达克    2018SR161132         2017.10.9     2017.10.9
                                                                                          取得    权利
           保护板] V1.0
                                                                                          原始    全部
27      高枝锯控制软件        贝仕达克     2018SR156368       2017.12.30    2017.12.30
                                                                                          取得    权利
     多功能碎肉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28     [简称:多功能碎肉      贝仕达克     2018SR922703        2018.5.16     2018.5.16
                                                                                          取得    权利
            机]V1.0
     多功能搅拌机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29     [简称:多功能搅拌      贝仕达克     2018SR915454        2018.6.2      2018.6.2
                                                                                          取得    权利
            机]V1.0
     锂电小型水果料理机控
                                                                                          原始    全部
30   制系统[简称:锂电小型     贝仕达克     2018SR888637        2018.6.5      2018.6.5
                                                                                          取得    权利
       水果料理机]V1.0
31    小型榨汁机控制系统      贝仕达克     2018SR929847        2018.7.12     2018.7.12    原始    全部

                                               3-3-5-66
                                                                                       律师工作报告

     [简称:小型榨汁机]V1.0                                                              取得    权利
     多功能全自动养生豆浆
     搅拌机控制系统[简称:                                                              原始    全部
32                           贝仕达克    2018SR919266        2018.8.30     2018.8.30
     多功能全自动养生豆浆                                                               取得    权利
         搅拌机]V1.0
     115IPT4 测控软件系统                                                               原始    全部
33                           贝仕达克    2018SR894177        2017.9.20     2018.9.5
             V1.0                                                                       取得    权利
      简易恒温箱控制软件                                                                原始    全部
34                           贝仕达克    2018SR894257       2017.10.20     2018.9.5
     [简称:简易恒温箱]V1.0                                                              取得    权利
                                                                                        原始    全部
35   超声波热量表软件 V1.0   贝仕达克    2018SR1016672      2018.10.20    2018.12.20
                                                                                        取得    权利
     通用 LED 灯具测试系统                                                              原始    全部
36                           广东贝仕    2018SR297041        2018.1.5      2018.1.5
             V1.0                                                                       取得    权利
                                                                                        原始    全部
37    蚊香灯产品软件 V1.0    广东贝仕     2018SR295811       2018.2.10     2018.2.10
                                                                                        取得    权利
     智能车库照明控制系统                                                               原始    全部
38                           广东贝仕    2018SR296800        2018.2.25     2018.2.25
         技术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
 效。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合同
 及发票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权属关系清晰。

      (七)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1、广东贝仕

      (1)基本情况

      广东贝仕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东省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UUCG42Q)以及广东贝仕的公司章程,广
 东贝仕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住所为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01 号;法定代表
 人为肖萍;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为“电子产品、模具、塑胶制品、自行车、智能电动自行车、智能插座、智能开关的技
 术开发与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智能电路控制板、智能家居、节能灯具、通讯设备、
 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小家电、智能插座、智能开关、自行

                                             3-3-5-67
                                                                                         律师工作报告


车、智能电动车及零配件的生产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贝仕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3,000.00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2)广东贝仕的设立及股权沿革

      ①2016 年 9 月,广东贝仕设立

      2016 年 8 月 30 日,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粤
名称预核内冠字[2016]1600068877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广东贝仕达克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贝仕有限签署了《广东贝仕达克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
章程,广东贝仕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2016 年 9 月 6 日,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广东贝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1600MA4UUCG42Q)。

      广东贝仕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贝仕有限                  3,000.00                      0                   100.00

           合计                        3,000.00                      0                   100.00


       ②实缴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广东贝仕分别于 2016 年 9 月、2017 年 5 月、2017 年
11 月合计收到贝仕有限或发行人缴纳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本次注册资本缴纳完成后,广东贝仕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贝仕有限                  3,000.00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3-3-5-68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有的广东贝仕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广东贝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
的广东贝仕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2、肖氏雨真

      (1)基本情况

      肖氏雨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63265)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
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肖氏雨真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3 日;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万科天誉中央广场 D 座高区 2908;法定代表人为肖萍;注册资本为 1,600 万元;企业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
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
务”;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肖氏雨真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1,600.00                   1,600.00               100.00

           合计                     1,600.00                   1,600.00               100.00


      (2)股权沿革

      ①2014 年 1 月,设立

      2014 年 1 月 3 日,贝仕有限签署了《深圳市肖氏雨真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
章程,肖氏雨真认缴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均由贝仕有限认缴。

      2014 年 1 月 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肖氏雨真设立,并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8625569)。

      肖氏雨真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3-3-5-69
                                                                                          律师工作报告

     1         贝仕有限                 5,000                        0                      100

             合计                       5,000                        0                      100


         ②2014 年 2 月,第一次实缴注册资本

         2014 年 1 月 22 日,肖氏雨真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实缴资本由 0 元变更为 1,500 万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及出资证明书,肖氏雨真于 2014 年 1 月收到贝仕
有限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5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4 年 2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肖氏雨真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贝仕有限                  5,000                      1,500                    100

             合计                       5,000                      1,500                    100


         ③2016 年 3 月,第二次实缴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肖氏雨真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收到贝仕有限缴纳
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本次注册资本缴纳完成后,肖氏雨真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贝仕有限                 5,000                      1,600                    100

             合计                       5,000                      1,600                    100


         ④2017 年 9 月,减资

         2017 年 6 月 22 日,贝仕有限做出股东决定,将肖氏雨真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
减少至 1,6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23 日,肖氏雨真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7 年 9 月,贝仕达克签署了新的章程。



                                                3-3-5-70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9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肖氏雨真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肖氏雨真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1,600                      1,600                    100

            合计                       1,600                      1,600                    100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有的肖氏雨真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肖氏雨真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
的肖氏雨真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阿童木

       (1)基本情况

       阿童木系发行人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阿童木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住所为
2/F.,Xiu Ping Comm Blog.,104 Jervios St.,Sheung Wan,Hong Kong;董事为肖萍;授权资本为港

币 7.8 万元;阿童木的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未设置任何限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阿童木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港币/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7.8                            100

               合计                                 7.8                            100

       (2)阿童木设立时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

       2016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601208 号),核准贝仕有限在香港设立阿童木科技有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 6.55162 万元人民币(折合 1 万美元)。

       2017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深发改函[2017]3031 号
《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投资 1 万美元在香港设立阿童木予以备案。

       2018 年 2 月,发行人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3-3-5-71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已取得设立阿童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法
有效。

    (3)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童
木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阿童木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香港伯仕

    (1)基本情况

    香港伯仕系发行人子公司阿童木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伯仕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22 日;住所为 2/F.,Xiu Ping Comm Blog.,104 Jervios St.,Sheung Wan,Hong Kong;董事
为肖萍、李清文;注册资本为港币 1 万元;香港伯仕的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未设置任
何限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伯仕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港币/万元)               股权比例(%)

     1               阿童木                       1.00                            100

              合计                                1.00                            100

    (2)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
伯仕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香港伯仕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
通过购买、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十)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


                                            3-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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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面积(㎡)
号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
                深圳市琳珠园                                2018.2.1 至    厂房、办
1     发行人                   西社区第三工业区 22、23                                  5,643
                  林有限公司                                2020.12.31       公
                                         栋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
                深圳市琳珠园                                 2018.4.1 至   厂房、
2     发行人                   西社区第三工业区 34、35                                  3,803
                  林有限公司                                 2021.3.31     宿舍
                                         栋
                深圳市龙西股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      2014.5.15 至    厂房、办
3     发行人                                                                            1,192
                  份合作公司   西社区第三工业区 36 栋       2019.5.14        公
                深圳市龙西股   深圳市龙岗区龙西社区第      2014.5.15 至
4     发行人                                                                 厂房       3,015
                  份合作公司       三工业区 37 栋           2019.5.14
                河源市源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2017.2.1 至
5    广东贝仕   移民就业服务                                                 宿舍       1,835
                                     B 路 01 号 1#           2020.1.31
                    中心
                河源市源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2017.2.1 至    厂房、办
6    广东贝仕   移民就业服务                                                            9,632
                                     B 路 01 号 2#           2020.1.31       公
                    中心

     1、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厂房及宿舍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西
社区第三工业区,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已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普查申报,其中,第 1、3、4 项房屋系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第 2 项房屋系深
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对面岭分公司所有。根据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和深圳市龙西
股份合作公司对面岭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和深圳市龙西股
份合作公司对面岭分公司已将上述第 1、2 项房屋租赁给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并
同意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将该等房屋转租给发行人使用。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贝仕达
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所涉土地房产情况的函》(深龙府办函[2017]24 号),主要
内容如下:(1)贝仕达克租赁的物业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西社区第三工业区,所涉用地
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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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2)贝仕达克租赁的上述物业所
在地块不涉及深圳市及龙岗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五年内不会被拆除,根
据贝仕达克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贝仕达克可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

    2、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第 5、6 项房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01 号工业用地,其中,第 5 项 1#号楼已取得“粤房地权证河字第 0100019656 号”产权
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河源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第 6 项 2#号楼暂未取得产权证
书。

    根据河源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河源市源城
区移民就业服务中心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如下:(1)河源
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已与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签署《产权转让协议》,
约定河源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01 号的工业
用地和 1#号楼转让予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但因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贷款抵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产权过户手续仍未完成,河源
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将尽快还清贷款及撤销物业抵押权,并按照约定完成产权过
户;(2)2#号楼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主要原因系该栋厂房为河源市源城区移民就业
服务中心自建厂房,在报建过程中已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但因土地使用
权尚未办理过户的原因,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办理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因此,未取得 2#号楼的房地产权证书;(3)河源市源城区
移民就业服务中心系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的下属机构,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
工作局已授权河源市源城区移民就业服务中心全权负责“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1 号”
厂房、宿舍、饭堂的出租事宜,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同意河源市源城区移民就
业服务中心将前述房屋出租予发行人;(4)对于河源市源城区移民就业服务中心将上述
厂房宿舍饭堂出租予发行人事项,河源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无异议。

    根据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如
下:(1)前述位于“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1 号”的工业小区项下工业用地的产权目
前暂登记在河源市源城区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未来该地块工业用地将由政府收回
后,以划拨形式交付予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2)出租方河源市源城区移民
就业服务中心系河源市源城区水库移民工作局的下属机构;(3)贝仕达克租赁的上述
物业所在地块(源城区龙岭工业园 B 路 1 号)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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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涉及河源市及源城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相关建筑物预计未来五年内不会被拆除,
贝仕达克可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合同均履行良好,租赁关系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且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或出租方出具的文件,明确承租方在同
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已出具《补偿承诺函》,
如上述产权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
将自愿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

    此外,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上述第 4 项租赁合同已经办理租赁
备案外,其他租赁合同尚未办理租赁备案,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未办
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广东贝仕租赁房屋的产权虽存在一定法律
瑕疵,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为使用之目的而租赁,并非自有资产,租赁关系并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如租赁期间届满,或在租赁期限内该等房产不能续租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能重新在当地寻找到合适房屋进
行搬迁,且相关部门已经出具证明,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未办理租赁
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租赁房产的使用,故发行人租赁上述瑕疵物业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境内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通过购买、
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
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的出租方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相关部
门已经出具证明,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也不影
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租赁房产的使用,故发行人租赁瑕疵物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的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3-5-75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重大
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授信协议

      2018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岗额协字第 0000015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在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给予发行人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

      2、借款合同

      2018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岗额借字第 0000015-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

      3、担保合同

      2018 年 8 月 8 日,肖氏雨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岗额抵字第 000001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龙岗支行于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期间向发行人授信发生的一系列债权,
由肖氏雨真以自有 3 处房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400 万元整。

      4、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常签订框架性买卖合同,对产品的质量、交货、付款等内容进
行约定;日常通过订单约定具体产品型号、交易价格、数量等。

序号                 合同主体                   签署时间                   合同期限
           TTI(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期限三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时,
  1                                             2013.09.26
                      Limited                                        每年自动续期一年

                                            3-3-5-76
                                                                                         律师工作报告

                                                                期限三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时,
  2              Wireless Environment LLC.         2013.06.15
                                                                        每年自动续期一年
             CHIAPHUA COMPONENTS LTD.(捷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或终止协
  3                                                2019.01.04
                    和电机有限公司)                                          议为止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或终止协
  4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30
                                                                             议为止
                                                                期限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到期后,
  5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30
                                                                  双方无异议时,自动续期一年

           5、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通常签订框架性采购合同,对质量、交货、付款等内容进行约
定;日常通过采购订单约定具体材料型号、采购价格、数量等。

 序号                    合同主体                   签署时间                 合同期限
                   威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12.27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1
               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18.12.27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2         建生电路板(惠州)有限公司         2018.12.28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3              贝能国际有限公司              2018.12.28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新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019.1.14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4
                 新晔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2019.1.14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聚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1.7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5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2019.1.10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聚兴乘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19.1.7       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止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 年 4 月 23 日,广东贝仕与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贝仕达克(河源)科
技园”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约 137,495.70 平方米,合同暂估总价款为 135,433,264 元,
结算时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3-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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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379,811.36 元,
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出口退税等;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724,117.38 元,主要为
押金保证金、厂房租金、水电费、残保金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且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不存在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和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2、增资扩股

                                        3-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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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重大资产收购

    2016 年 12 月 28 日,阿童木分别与肖萍、李清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肖萍、
李清文将其合计持有的香港伯仕 100%股权以港币 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阿童木,并完成
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考香港伯仕的出资额。

    本次资产收购前,香港伯仕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向贝仕有限销售原材料
并代收部分境外货款。本次资产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
营业务、核心管理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减少了关联交易,有利于发行人的长远发
展。本次资产收购前一年(2015 年末/2015 年度),香港伯仕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及利润
总额占公司相应项目的比例均低于 5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发行人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
购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1、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贝
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2、2017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增加董事会成员等议案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
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3、2017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3-3-5-79
                                                                                   律师工作报告

增资扩股和变更经营范围等议案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完
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4、2018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变
更公司住所等议案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修正
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
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
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信
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18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
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
涉及股份回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
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
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
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起草及修改,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3-3-5-80
                                                                                   律师工作报告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
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
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
使其法定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权管理
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且其中 1 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
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1 名,主任委员


                                         3-3-5-81
                                                                                      律师工作报告

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八次股东大会,具
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审议通过《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
 1       2017.8.4
                             大会                     更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宁、刘胜洪为公司独立董
 2      2017.10.27
                             大会                         事会的议案》等议案


                                            3-3-5-82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3      2017.12.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等议案
                              大会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等议
 4       2018.2.5
                              大会                                 案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5      2018.3.21                              上市的议案》《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
                              大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6      2018.4.23       2017年度股东大会       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
 7      2018.12.20
                              大会               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
 8      2019.1.20
                              大会                               案》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十次董事会,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
  1      2017.08.04
                            会议                    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宁、刘胜洪为公司独立董事
  2      2017.10.11
                            会议                          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3      2017.11.2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等议案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4       2018.1.1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等议案
                            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5       2018.3.5                            的议案》《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会议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6       2018.4.3
                            会议              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3-3-5-83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     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
  7       2018.8.1
                               会议                 支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等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
  8      2018.12.5
                               会议               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9       2019.1.5
                               会议                              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10     2019.1.2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等
                               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
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七次监事会,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
   1      2017.08.04
                                次会议                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
                         第一届监事会第       审议通过《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
   2      2017.10.11
                           二次会议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3      2017.11.20
                              次会议                           的议案》等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
   4       2018.3.5
                              次会议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5        2018.4.3                         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次会议
                                             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6       2019.1.5
                              次会议                               等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7      2019.1.2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等
                              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
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3-3-5-84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关
姓名       公司职务                      兼职单位及职务
                                                                                 联关系
                          广东贝仕执行董事
                          肖氏雨真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阿童木董事
                          香港伯仕董事
肖萍     董事长、总经理   奕龙达克执行董事
                                                                                发行人股东
                          泰萍鼎盛执行董事
                          奕龙信通执行董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雨真嘉成执行董事
                                                                                 他企业
                          前海泰萍执行董事
                          香港伯仕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泰萍鼎盛总经理
                          奕龙达克总经理
                                                                                发行人股东
                          创新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清文   董事
                          创新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奕龙信通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雨真嘉成总经理
                                                                                 他企业
                          前海泰萍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     广东贝仕财务负责人
李海俭                                                                        发行人子公司
         监、董事会秘书   肖氏雨真财务负责人

                                            3-3-5-85
                                                                                     律师工作报告

                          阿童木财务负责人
                          香港伯仕财务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海云高(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海俭控制的企业
孙太喜   董事、副总经理                        -                                    -
                                                                          独立董事张志辉控制
                          深圳市泰洋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张志辉   独立董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          独立董事张志辉控制
                          人                                              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独立董事梁江洲有重
梁江洲   独立董事
                          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影响的其他组织
                                                                          独立董事刘胜洪担任
                          深圳市永安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刘胜洪   独立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
                                                                                的企业
         监事会主席、职
吴祥久                                         -                                    -
         工代表监事
周创     监事             广东贝仕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杨小萍   监事             肖氏雨真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李钟仁   副总经理                              -                                    -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发行人董事
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发生的变化

    1、董事变化情况

    (1)2017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期间,贝仕有限未设立董事会,由肖萍担任执
行董事。

    (2)2017年8月4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肖萍、李清文、


                                           3-3-5-86
                                                                                   律师工作报告

李海俭、孙太喜、张志辉5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志辉为独立董事。

    (3)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提名刘宁、刘胜洪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
10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刘宁、刘胜洪为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4)2018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
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刘宁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增选梁江洲为独立董
事,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保持一致。

    2、监事变化情况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期间,贝仕有限未设立监事会,由李清文担
任监事。

    (2)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选举吴祥
久、周创为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吴祥久为整体变更后股
份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三名监事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
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祥久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7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期间,贝仕有限的总经理由肖萍担任,财务总
监由李海俭担任。

    (2)2017年8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肖萍为公司总
经理,孙太喜、李钟仁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海俭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的3名独立董事为张志辉、梁江洲、刘胜洪。


                                         3-3-5-87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述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
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独立董事的职权

    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
立董事的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
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
年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5%、16%、17%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利得
                   应纳税所得额                                      8.25%、15%、16.5%、25%
税

                                          3-3-5-8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贝仕达克                15%                        15%                     15%
       广东贝仕                25%                        25%                     25%
       肖氏雨真                25%                        25%                     25%
        阿童木                8.25%                      16.5%                   16.5%
       香港伯仕               8.25%                      16.5%                   16.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44200049),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
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减
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www.gov.hk)公示的香港税收政策,香港法团 2016/
17 年度利得税税款的 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 2 万港元为上限;2017/18 年度利得税
税款的 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 3 万港元为上限。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
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对于肖
氏雨真购置的三套房产,2016 年 5 月 20 日,肖氏雨真取得了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签发的“深地税福备[2016]19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肖氏雨真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执行前述减免税政策。




                                         3-3-5-89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境内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
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的主要情
况如下:

序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项    拨款年     金额
                                                                  政府补贴依据
号     主体         目          度     (万元)
     深圳市龙   技术改造专
                               2016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   岗区财政   项扶持项目                 25
                                年                               管理暂行办法》
       局         资助资金
     深圳市龙   2017 年科技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017
 2   岗区财政   企业研发投                100        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
                                年
       局         入补贴款                               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大型工业企
     深圳市龙                                        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
                业研发机构     2017
 3   岗区财政                             100        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龙岗区
                培育提升扶      年
       局                                            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办
                  持项目
                                                                       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
     深圳市社
                               2017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4   会保险基   稳岗补贴款               42.14
                                年                   岗位工作的通知》《关于拟发放 2015-2017
     金管理局
                                                             年度稳岗补贴名单公示》
                2017 年企业
     深圳市科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
                研究开发资     2018
 5   技创新委                            104.70      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年企业研究
                助计划补助      年
       员会                                          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款
     河源市源
                2017 年度企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
     城区经济                  2018
 6              业上规模奖                 30        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达产增效有关奖励措
     和信息化                   年
                  励资金                                 施的通知》(源府办[2017]33 号)
       局
                2016、2017
     深圳市龙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培育的通知》《深圳市
                年国家高新     2018
 7   岗区财政                               5        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2017 年国家国
                技术企业认      年
       局                                            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补资金的公示》
                定奖补资金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龙   科技型企业
                               2018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
 8   岗区财政   研发投入激                 80
                                年                   2018 年第一批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
       局         励款
                                                                     公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
     深圳市社
                               2018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9   会保险基   稳岗补贴款               18.77
                                年                   岗位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
     金管理局
                                                         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3-3-5-90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龙岗   工商业用电     2018
10                                       33.56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供电局     降成本资助      年
                                                     《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
     深圳市经   2018 年技术
                                                     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
     济贸易和   改造倍增专     2018
11                                        100        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2018 年技术改造倍增
     信息化委   项技术改造      年
                                                     专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计划公示
       员会      投资补贴
                                                                   的通知》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暂未发现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1)广东贝仕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广东贝仕自
2016 年 9 月 6 日成立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能够依法纳税申报,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
管理系统,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肖氏雨真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暂未发现肖
氏雨真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境内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3-3-5-91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
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中从事生产的主体均已就现有的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相关的法律程序。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深圳市信用信息网、深圳人居环境网及发行人
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
因违反环保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肖氏雨真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广东贝仕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
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劳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和
解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发行人对临时
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技术含量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3-3-5-9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
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自广东贝仕设立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2、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
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自广东贝仕设立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3、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未
发现发行人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广东贝仕自缴
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凭证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不规范的情
形。针对该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萍和李清文出具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报告
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员工索赔,或应有权部门
要求需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愿在公司或子公司不支付
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
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
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3-5-93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的环境保护要求;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
     1                                      45,319.60                       45,319.60
              生产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643.00                       4,643.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4,962.60                       54,962.6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

                                     项目备案文号(投资项目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环保批文号
                                             一代码)
         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生产
 1                                    2018-441602-39-03-003545         河环源建[2018]13 号
                 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8-441602-39-03-003546         河环源建[2018]14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
备案。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由发行人建设,不

                                           3-3-5-94
                                                                                  律师工作报告


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拟
投资的项目均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一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最高人民法
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以下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香港伯仕未能在规定的期限
内呈交其 2015/16 年度最后评税及 2016/17 年度暂缴纳配套的利得税报税表予香港税务
局作最终评税,香港税务局于 2017 年 7 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东区裁判法院提起诉
讼,香港伯仕于 2017 年 8 月填写并向香港税务局递交了相关利得税报税表;2017 年 11
月,法院作出判决,香港伯仕需支付港币 6,000 元的罚款,香港伯仕于 2017 年 11 月支
付了上述罚款。此外,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香港伯仕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3-5-95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情况经法院判决的罚款金额较小,且香港伯仕已予以改正并缴
纳了罚款;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香港伯仕在报告期内无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董事长、总经理肖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
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共同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
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



                                        3-3-5-9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公开发售
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作出了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3)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8) 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
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
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3-3-5-97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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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______________                              张    炯:_______________




                                                       杨   斌:_______________




                                                       赖凌云:_______________




                                                       刘中祥: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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