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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2-24  

						                                     

                                     

                                     




                                                                         

                   
   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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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7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7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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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1 号

致: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
委托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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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
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
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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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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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
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
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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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不少于
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667 万股 A 股
股票,每股 1 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
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和《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第一大股东
和受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
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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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4、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
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
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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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1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依
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
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2,667 万
股 A 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2,667 万股 A 股股票,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也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
不少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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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
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和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
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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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
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是由贝仕达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
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
险。

    (六)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肖萍、李清文夫妇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风险。

       (二)发行人前身贝仕有限历次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但该
等股东出资已经银行回单确认,符合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天健已
经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复核,故不影响股东出资的充实性,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
贝仕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
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主
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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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阿童木、香港伯仕注册地
位于香港,阿童木除持有香港伯仕的股权外,未实际开展业务,香港伯仕主要负责境外
采购及并代收部分境外客户货款。除此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
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
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相关内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
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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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合法取得,
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具
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专
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权属关系清晰。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等方式
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的出租方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相关部门
已经出具证明,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租赁房产的使用,故发行人租赁瑕疵物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的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担保、
销售、采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和
潜在风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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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不存在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香港子公司阿童木向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收购
 了香港伯仕的 100%股权。本次资产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主营业务、核心管理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减少了关联交易,有利于发行人
 的长远发展。

    (四)发行人近前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
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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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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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境内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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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由发行人建设,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下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香港伯仕未能在规定的期限
内呈交其 2015/16 年度最后评税及 2016/17 年度暂缴纳配套的利得税报税表予香港税务
局作最终评税,香港税务局于 2017 年 7 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东区裁判法院提起诉
讼,香港伯仕于 2017 年 8 月填写并向香港税务局递交了相关利得税报税表;2017 年 11
月,法院作出判决,香港伯仕需支付港币 6,000 元的罚款,香港伯仕于 2017 年 11 月支
付了上述罚款。此外,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香港伯仕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情况经法院判决的罚款金额较小,且香港伯仕已予以改正并缴
纳了罚款;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香港伯仕在报告期内无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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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
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
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
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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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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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杨 斌     _____________




                                                   赖凌云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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