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贝仕达克 股票代码:30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estek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23栋、34栋、37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〇年三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仕达克”、“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 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3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创新一号、创新二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海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4 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 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 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 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李海俭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 6 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相关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第二大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 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 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 7 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 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的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第一大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一大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及公司第 一大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 8 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 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 关规定披露公司第二大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第二大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第二大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第二大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 1)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 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 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9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及实际控制人肖萍、 李清文夫妇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10 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不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 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 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1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和研发中 心,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 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 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 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 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 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 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 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 股东奕龙达克及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12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 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要求。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其他企业。 2、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13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 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或产品的方式、或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 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 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及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 2、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期间,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 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 生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 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14 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萍鼎盛、 奕龙达克、李海俭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贝仕达克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 易。本人(本企业)将履行作为贝仕达克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影响贝仕 达克的独立性、故意促使贝仕达克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 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贝仕达克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贝仕达克必须与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 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 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贝仕 达克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 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贝仕达克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企业)承诺将 不会向贝仕达克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5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 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 形除外;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16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 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 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安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条件 17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 18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表决提供便利。 (二)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上市后三年,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3、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上市后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积极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 接受其监督。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3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2,667.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网下发行数量为 2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2,4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3.5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6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贝仕达克”,股票代码“300822”; 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7.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 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 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3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贝仕达克 (四)股票代码:300822 2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7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7.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首次公开发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行后总股本比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例(%) 泰萍鼎盛 3,312.00 31.05% 2023 年 3 月 13 日 奕龙达克 3,139.20 29.43% 2023 年 3 月 13 日 李海俭 400.00 3.75% 2021 年 3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 肖萍 374.40 3.51% 2023 年 3 月 13 日 前的股份 李清文 374.40 3.51% 2023 年 3 月 13 日 创新一号 200.00 1.87% 2023 年 3 月 13 日 创新二号 200.00 1.87% 2023 年 3 月 13 日 小 计 8,000.00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266.70 2.5% 2020 年 3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400.30 22.5% 2020 年 3 月 13 日 的股份 小 计 2,667.00 25.00% - 合计 10,667.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Bestek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8,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667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肖萍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 22 栋、23 栋、34 栋、37 栋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模具、塑胶制品、自行车、智能电动自行车、智能插 座、智能开关的技术开发与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智能电路控制板、智能家 居、节能灯具、通讯设备、车载设备、智能数码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小 家电、智能插座、智能开关、自行车、智能电动车及零配件的生产加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电话:0755-84878561 传真:0755-84878567 电子信箱:btkcw01@bestekgroup.cn 董事会秘书:李海俭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和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22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肖萍 董事长、总经理 2017.8-2020.8 374.40 1,290.24 1,664.64 李清文 董事 2017.8-2020.8 374.40 5,417.86 5,792.26 董事、财务总监、 李海俭 2017.8-2020.8 400.00 - 400.00 董事会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 孙太喜 2017.8-2020.8 - 12.00 12.00 研发中心总监 张志辉 独立董事 2017.8-2020.8 - - - 刘胜洪 独立董事 2017.10-2020.8 - - - 梁江洲 独立董事 2018.12-2020.8 - - - 监事、研发中心 周创 2017.8-2020.8 - 8.00 8.00 高级经理 监事会主席、 吴祥久 2017.8-2020.8 - 6.00 6.00 制造中心经理 副总经理、运营 李钟仁 2017.8-2020.8 - 5.00 5.00 中心总监 监事、运营中心 杨小萍 2017.8-2020.8 - 4.00 4.00 副经理 合 计 1,148.80 6,743.10 7,891.9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泰萍鼎盛持有发行人 41.40%的股份,奕龙达克持有发行人 39.24% 的股份,泰萍鼎盛和奕龙达克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控制。公司不存 在持股比例超过 50%的股东,且单个股东依其持有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综上,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肖萍、李清文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95.00%的表决权,其 中直接持有公司 9.36%的股权,通过泰萍鼎盛、奕龙达克、创新一号和创新二号 控制公司 85.64%的表决权 肖萍先生,出生于 1974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6031119740904****。 李清文女士,出生于 1976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3603021976060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23 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与公司的关系 泰萍鼎盛 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通过奕龙信通控制 100%股份 公司第一大股东 奕龙达克 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通过奕龙信通控制 100%股份 公司股东 创新一号 实际控制人李清文持股 62.10% 公司股东 创新二号 实际控制人李清文持股 66.35% 公司股东 前海泰萍 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通过泰萍鼎盛控制 100%股份 - 雨真嘉成 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通过奕龙信通控制 100%股份 - 奕龙信通 实际控制人肖萍持股 20%,李清文持股 80% - 心田源 实际控制人肖萍持股 8.30% 除上述公司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 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4,463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 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号 1 深圳市泰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3,312.00 31.05% 2 深圳市奕龙达克投资有限公司 3,139.20 29.43% 3 李海俭 400.00 3.75% 4 肖萍 374.40 3.51% 5 李清文 374.40 3.51% 6 深圳市创新财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1.87% 7 深圳市创新财富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1.87%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2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9 0.75 0.01%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10 0.75 0.0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8,006.31 75.06%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66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23.57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3.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 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290.81238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4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 率为 0.0271384744%,有效申购倍数为 3,684.80550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46,759 股、网下发行余股 1,449 股,合计 48,20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 销金额合计 1,136,262.56 元,包销比例为 0.180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2,861.1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 7-8 号《验资报告》。 25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 7,898.59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5,657.51 保荐费用 3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32.08 律师费用 283.1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3.77 发行手续费用 22.08 合 计 7,898.59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9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 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962.6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9.50 元。(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1.31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 基于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6,000 万元~ 19,000 万元,同比变动比例为-18.83%~-3.61%;实现净利润 3,104 万元~3,719 万元,同比变动比例为-20.62%~-4.8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091 万元~3,706 万元,同比变动比例为-19.25%~-3.18%。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 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 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 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本公司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除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目前复工率不足、部分订单延 迟外,本次疫情尚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28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王攀 项目协办人 张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