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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
资方式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
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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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达到上述规定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投资,应当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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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
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
购买、出售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经理可组
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
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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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对外投资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
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对外投资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
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测算后
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议。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
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
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八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
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分
析。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
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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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
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达成预期目的或收益水平时;
    (二)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企
业(项目)经营期满;
    (三)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达成预期目的或收益水平时;
    (二)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发展战略和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时;
    (四)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
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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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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