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作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仕达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贝仕达克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上 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3 号)核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0,000 股。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80,000,000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106,670,000 股。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06,670,000 股增加至 160,005,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60,00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17,361,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42,643,9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5%。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 1 数量为 11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247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深圳市泰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萍鼎盛”)、深圳市奕龙达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龙达克”)、李清文、 肖萍、深圳市创新财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财富一 号”)、深圳市创新财富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财富二 号”),共计 6 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 肖萍、李清 股份限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 文 售承诺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泰萍鼎盛、股份限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奕龙达克 售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创新一号、股份限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创新二号 售承诺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肖萍、李清 股份减 发行价相应调整。 文 持承诺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股份减 泰萍鼎盛 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承诺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股份减 奕龙达克 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承诺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招股说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泰萍鼎盛、 明书信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奕龙达克 息披露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承诺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 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 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肖萍、李清 明书信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文 息披露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承诺 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不因为本 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泰萍鼎盛、填补被 奕龙达克 摊薄即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及肖萍、李 期回报 不侵占公司利益。 清文 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 填补被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 肖萍、李清 摊薄即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文 期回报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的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 要求。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企业 稳定股 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泰萍鼎盛 价的承 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 诺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 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企业稳定 4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本企业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本企业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及公司第一大 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 公司第一大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 稳定股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企业稳定股价方案。 奕龙达克 价的承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诺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本企业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的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 第二大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 稳定股 肖萍、李清 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 价的承 文 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 诺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 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 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 要求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及承诺。 泰萍鼎盛、减少和 1、本人(本企业)将履行作为贝仕达克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 5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型 奕龙达克、规范关 影响贝仕达克的独立性、故意促使贝仕达克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肖萍、李清 联交易 (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文 的承诺 行动、故意促使贝仕达克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如果贝仕达克必须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 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 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贝仕达克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贝仕达克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 企业)承诺将不会向贝仕达克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 收益。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 未履行 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 承诺时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 泰萍鼎盛、 采取约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 奕龙达克 束措施 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 未履行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本人因 承诺时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 肖萍、李清 采取约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 文 束措施 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 的承诺 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 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 益。 6 (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 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247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6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实际可上市流 备 序号 股东名称 数(股) 股数(股) 通数量(股) 注 深圳市泰萍鼎盛投 1 49,680,000 49,680,000 12,420,000 注1 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奕龙达克投 2 47,088,000 47,088,000 23,544,000 注2 资有限公司 3 李清文 5,616,000 5,616,000 1,404,000 注3 4 肖 萍 5,616,000 5,616,000 1,404,000 注3 深圳市创新财富一 5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财富二 6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限合伙) 合 计 114,000,000 114,000,000 44,772,000 注 1:股东深圳市泰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注 2:股东深圳市奕龙达克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 注 3:股东李清文为公司董事,股东肖萍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 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7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 117,361,087 73.35% 8,424,000 114,000,000 11,785,087 7.37% 条件股份 首发前限 114,000,000 71.25% - 114,000,000 0 0.00% 售股 高管锁定 3,361,087 2.10% 8,424,000 - 11,785,087 7.37% 股 二、无限 售条件股 42,643,913 26.65% 114,000,000 8,424,000 148,219,913 92.63% 份 三、总股 160,005,000 100.00% 122,424,000 122,424,000 160,005,000 100.00% 本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