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阿尔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0-03-2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0 年 3 月




                           1
                                                                目录

目录 ....................................................................................................................................... 2
特别提示 ...............................................................................................................................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5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 13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8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23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26
      六、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34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8
      八、其他重要承诺........................................................................................................ 4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48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4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4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5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5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8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
      例.................................................................................................................................... 6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61
      一、发行数量................................................................................................................ 61
      二、发行价格................................................................................................................ 61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6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62


                                                                     2
      五、本次发行费用........................................................................................................ 62
      六、募集资金净额........................................................................................................ 62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2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6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6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6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65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6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65




                                                              3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尔特”、“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具体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
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
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
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减持股份的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
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
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
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
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


                                     6
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
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
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
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8
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董事张立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
监事孟晓光、王洪涛、蓝旭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林玲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
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


                                      9
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
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悦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
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10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
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之一,同时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
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
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
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11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
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2
  (五)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招股说
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共计 136 名。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
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
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13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
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
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14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
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悦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5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
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16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之一,同时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
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
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
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
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17
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制定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稳定股价的
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
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
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


                                    18
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
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
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
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19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
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单位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
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
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
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单
位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单位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
后,本单位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单位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单位从发行人所获得
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本单位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0
  (三)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
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
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
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
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
分红税后金额的 3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21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四)本公司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
子胜、沈文春,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刘剑、林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
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
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
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
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
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22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本人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
累计额的 30%。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
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



                                    2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
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
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24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公司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
子胜、沈文春,独立董事蔡凡、廖冠民、罗婷、李树军,监事白伟兴、
蓝旭俊、潘先林、曾晓伐、孟晓光、王洪涛,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刘
剑、林玲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
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就招股说
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中金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
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中金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5
    发行人律师承诺:中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伦将依法与
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承诺:立信中联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立信中联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如因立信中联过错致使上述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有效的司法
裁决后,立信中联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承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
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26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
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
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承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
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减持
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珺文银宝、悦达投资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
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
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
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4、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

                                    27
者损失。(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
部门要求执行。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本单位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则本单位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
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
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将积极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则本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
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
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
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子胜、沈文春,
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刘剑、林玲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


                                       28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股东
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本承诺
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
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
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
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
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
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9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
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子胜、沈文春,
独立董事蔡凡、廖冠民、罗婷、李树军,监事白伟兴、蓝旭俊、潘先林、曾晓伐、
孟晓光、王洪涛,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刘剑、林玲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承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


                                    30
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
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
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
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承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
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减持
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珺文银宝、悦达投资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
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
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31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
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4、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承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
部门要求执行。

  (五)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
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32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
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
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
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子胜、沈文春,独立


                                   33
董事蔡凡、廖冠民、罗婷、李树军,监事白伟兴、蓝旭俊、潘先林、曾晓伐、孟晓
光、王洪涛,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刘剑、林玲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
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
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
政策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
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34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
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应按照前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
必要性,并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说明。

       前述公司外部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
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
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4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
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
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35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
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见本条第(四)部分的规定。




                                     36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每 3 年制定一
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 2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
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
使用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决
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的现
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公司有义务为公众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便利,该等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37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关于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成功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都将增加,但鉴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
设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因此,预计本次发行后,短期内本公司每
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突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软硬件设计能力,进而提
高公司的核心设计实力,巩固现有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通过实施募投项目
布局新的设计领域及进行前沿性的技术研发,为公司未来开拓新的设计业务并培育
新的利润增长点奠定基础。

    (2)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

                                      38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对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撑意义。
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整体研发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研发领域
及可服务的车型范围也将进一步拓展,新类型订单将促使公司盈利水平显著提升,
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3)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产负债率将得到进一步改
善,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融资能力。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对于实现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具有关键性作用。造型中心升级扩建项目和整车工程开发中心升
级扩建项目是在现有研发设计基础上,对研发设计能力进行升级,巩固公司业务的
竞争力和影响力,并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前沿技术研发项目是在公司现有汽车设
计业务基础上,加大对前沿新兴汽车设计领域的研发投入,以拓展公司的业务布局,
有利于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提供动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

    4、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员工行业经验丰富,通过大量项目的成功实施,
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制定了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培养了许多经验丰
富的项目管理和专业管理人才,形成了实战经验丰富的开发管理团队。同时公司为
更有效的推进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设置了技能培训部,通过专职的培训团队有目
标、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通过完善的培训机制,公司拥有了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建立了科学的技术梯队和优秀的管理团队,使公司整体技术实力、管理能力在行业
内处于领先地位。

    在未来项目实施阶段,本公司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以及业务扎实的员工队伍将
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此外,本公司也将根据建设进度和业务
需求按计划进行人员的招聘和扩充,并进行系统培训,以此确保本公司的人才储备

                                    39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岗位需求相匹配。

    (2)技术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和专利的开发。在中外专家的带领下,依托公司深厚的
技术积淀和奖励制度,员工们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
术和专利,涉及整车设计中多个环节。公司多项核心技术和专利是公司强大技术实
力的体现,是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公司已建立起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研发团队,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本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充研发团队规模,并结合外部资源,不断提升本公司的
技术研发能力。

    (3)市场储备

    优质的客户群体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司的客户既包括大众、奔驰、
本田、日产等国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也包括一汽集团、东风汽车、北汽集团、陕
汽集团等国内大型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国内许多合资汽车生产企业也是公司的长
期合作客户,如一汽大众、东风日产、东风本田、广汽本田、长安铃木等。前述客
户的汽车产销量、营业收入及资产规模都在国内名列前茅,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
保障。

    公司客户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同时开发新车型以及车型换代改款项目多,业
务外包量大,是公司主要的业务来源,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市场基础。

    5、公司应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上市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
本公司承诺将合理利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以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0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
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
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
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
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
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
润水平。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41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现任董事宣奇武、刘剑、张立强、卢金火、辜小平、解子胜、
沈文春,独立董事蔡凡、廖冠民、罗婷、李树军,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
刘剑、林玲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一、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阿尔特准确、全面地披露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

    二、承诺人承诺,在承诺人作为阿尔特的主要股东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现有
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
织(阿尔特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下称“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会
以任何形式从事对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
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
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承诺人承诺,在承诺人作为阿尔特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承诺人及承诺人控
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或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
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阿尔特,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阿尔特书面作
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承诺人将或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按照阿
尔特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阿尔特,由阿尔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
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承诺人承诺,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阿尔特依据其董事会所作出的决
策(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
要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
权益、可得利益或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



                                    43
给阿尔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人将并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如需)按照
阿尔特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造成阿尔特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阿尔特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

    五、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阿尔
特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和应付承诺人的税后薪酬。在相应的承诺履
行前,承诺人亦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阿尔特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
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六、本声明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承诺人确认,为承诺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阿尔特的首发上市申请在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机构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
阿尔特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阿尔
特不再是上市公司;(2)依据承诺人及其相关主体所实际控制的相关方合计持有或
控制的阿尔特的股份的比例,对阿尔特的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形成不再能产生重大影
响。”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一、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阿尔特准确、全面地披露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承诺人未在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
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承诺人承诺,在承诺人作为阿尔特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现
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
组织(阿尔特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下称“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4
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承诺人承诺,在承诺人作为阿尔特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承诺人及承诺人
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或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
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阿尔特,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阿尔特书面
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承诺人将或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按照
阿尔特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阿尔特,由阿尔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
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承诺人承诺,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阿尔特依据其董事会所作出的决
策(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
要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
权益、可得利益或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
给阿尔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人将并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如需)按照
阿尔特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造成阿尔特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阿尔特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

    五、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情况发生后,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阿尔
特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和应付承诺人的税后薪酬。在相应的承诺履
行前,承诺人亦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阿尔特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
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六、本声明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承诺人确认,为承诺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阿尔特的首发上市申请在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机构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
阿尔特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阿尔


                                    45
特不再是上市公司;(2)依据承诺人、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相关主体
所实际控制的相关方合计持有或控制的阿尔特的股份的比例,对阿尔特的股东大会
的决议的形成不再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
行了约定。公司及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刘剑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
要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阿尔特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阿尔特的
独立法人地位,保障阿尔特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以及阿尔特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提名的阿尔特
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
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保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阿尔特及其子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阿尔特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阿尔
特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阿尔特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阿尔特或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

                                     46
履行其与阿尔特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阿尔特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
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阿尔特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
阿尔特作出赔偿或补偿。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阿尔特有权相应扣减
应付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企业因间接持有阿尔特股份
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亦不转让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阿尔特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
让的除外。

    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阿尔特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
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
阿尔特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阿尔
特不再是上市公司的;(2)依据阿尔特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不再是阿尔特的关联方的。

  (三)关于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部分款项支付的承诺

    阿尔特投资和弘达义茂分别承诺对于其于 2011 年受让阿尔特有限股权对应的
转让价款,其将根据与阿尔特开曼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如期支付。




                                    4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4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7,641.5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641.5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764.15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6,877.3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
格为6.1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2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阿尔特”,股票代码“300825”;本次公开发
行的7,641.5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查询: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4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3月27日

    (三)股票简称:阿尔特

    (四)股票代码:30082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0,565.8743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7,641.5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7,641.50万股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7,641.50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0年3月27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       阿尔特投资          45,053,020         14.7396%    2023 年 3 月 27 日


                                     49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公开       珺文银宝               22,180,105          7.25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发行
前已   悦达投资(“CS”)         12,345,679          4.0390%    2021 年 3 月 29 日
发行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
                                  10,680,909          3.4944%    2021 年 3 月 29 日
股份   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普丰兴业                9,756,000          3.1918%    2021 年 3 月 29 日
             林玲                  9,021,000          2.951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凯联新锐                8,000,000          2.6173%    2021 年 3 月 29 日
           E-FORD                  7,720,520          2.525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张立强                 7,480,000          2.4472%    2021 年 3 月 29 日
           基锐科创                6,351,851          2.0781%    2021 年 3 月 29 日
         和谐成长二期              6,172,839          2.019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弘达义茂                4,643,040          1.5190%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陈群一                 4,259,449          1.3935%    2021 年 3 月 29 日
           集思亿拓                4,258,955          1.3934%    2021 年 3 月 29 日
           长江智信                3,703,703          1.2117%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上海明辉                3,670,045          1.2007%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增林                 3,200,000          1.0469%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中润方达                3,138,290          1.0267%    2021 年 3 月 29 日
           华宸基石                3,000,000          0.98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中泰天使                3,000,000          0.98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宁波睿渊                3,000,000          0.98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芬芳                 2,963,000          0.9694%    2021 年 3 月 29 日
          深圳宝菲特               2,856,825          0.9346%    2021 年 3 月 29 日
           新鼎啃哥                2,848,105          0.9318%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杭州常智                2,421,227          0.7921%    2021 年 3 月 29 日
            宣奇武                 2,179,000          0.7129%    2023 年 3 月 27 日
           薪火科创                1,910,000          0.624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静霞                 1,851,851          0.6059%    2021 年 3 月 29 日
           置展上海                1,851,851          0.605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广州崛盛                1,851,800          0.6058%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海云                 1,774,000          0.5804%    2021 年 3 月 29 日


                                       50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钟重宇                1,574,454          0.5151%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上海鼎璋               1,500,000          0.4907%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剑                 1,400,000          0.4580%    2023 年 3 月 27 日
             刘刚                 1,400,000          0.4580%    2021 年 3 月 29 日
           凯腾智盛               1,400,000          0.4580%    2021 年 3 月 29 日
           远林朗沃               1,393,765          0.4560%    2021 年 3 月 29 日
           联发集团               1,262,995          0.4132%    2021 年 3 月 29 日
           重报创睿               1,234,568          0.403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宁波秋信               1,230,000          0.4024%    2021 年 3 月 29 日
            易传海                1,035,000          0.3386%    2021 年 3 月 29 日
         青岛德鑫卓越             1,000,000          0.3272%    2021 年 3 月 29 日
          北京凯联会              1,000,000          0.3272%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中泰安盈               1,000,000          0.3272%    2021 年 3 月 29 日
           凯腾智臻                800,227           0.2618%    2021 年 3 月 29 日
            梁国龙                 800,000           0.2617%    2021 年 3 月 29 日
            史哲茸                 700,000           0.2290%    2021 年 3 月 29 日
           弘润昊远                656,325           0.2147%    2021 年 3 月 29 日
           亚坤泰达                629,345           0.2059%    2021 年 3 月 29 日
       新三板新机遇 1 号           579,000           0.1894%    2021 年 3 月 29 日
         新兴创新贰号              500,000           0.1636%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辉                  400,000           0.1309%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陈蓓                  350,000           0.114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夏文彬                 320,000           0.1047%    2021 年 3 月 29 日
            赵立坚                 300,000           0.0981%    2021 年 3 月 29 日
             贾晶                  288,000           0.0942%    2021 年 3 月 29 日
            周颖琦                 230,000           0.0752%    2021 年 3 月 29 日
             朱俊                  198,000           0.0648%    2021 年 3 月 29 日
            毛继红                 170,000           0.0556%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陆炳荣                 152,000           0.0497%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杨铮熠                 130,000           0.0425%    2021 年 3 月 29 日


                                      51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周广萍            101,000          0.0330%    2021 年 3 月 29 日
        黄崇起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谢维娜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吴雄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杜慧娟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沈文军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上海珺容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何波涌            100,000          0.0327%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杜瑶              91,000          0.0298%    2021 年 3 月 29 日
        吴秀光             90,000          0.0294%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兴久             88,000          0.0288%    2021 年 3 月 29 日
        温世杰             80,000          0.0262%    2021 年 3 月 29 日
       嘉泽三号            77,000          0.0252%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红飚             70,000          0.0229%    2021 年 3 月 29 日
        赵万善             70,000          0.0229%    2021 年 3 月 29 日
         黄丹              67,000          0.0219%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陈辉              60,000          0.0196%    2021 年 3 月 29 日
        德丰杰             58,000          0.0190%    2021 年 3 月 29 日
        牛咏梅             56,000          0.0183%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杨红卫             50,000          0.0164%    2021 年 3 月 29 日
        乔朝增             50,000          0.0164%    2021 年 3 月 29 日
        梁兴江             50,000          0.0164%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雪              50,000          0.0164%    2021 年 3 月 29 日
        黄明生             42,000          0.0137%    2021 年 3 月 29 日
        邵惠娟             35,000          0.01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戴永记             35,000          0.01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叶妍君             35,000          0.0115%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洪林             30,000          0.0098%    2021 年 3 月 29 日
        乔凤杰             30,000          0.0098%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巍              27,000          0.0088%    2021 年 3 月 29 日


                             52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陈志果             26,000          0.008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增军             25,000          0.0082%    2021 年 3 月 29 日
        邓志庆             23,000          0.0075%    2021 年 3 月 29 日
        汤月华             21,000          0.006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周怡              20,000          0.00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来永珍             20,000          0.00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汪碧云             20,000          0.00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孟华              20,000          0.00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韩玉荣             20,000          0.0065%    2021 年 3 月 29 日
        赵满仓             18,000          0.005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宋延龄             16,000          0.0052%    2021 年 3 月 29 日
        江国伟             16,000          0.0052%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杨军生             12,000          0.0039%    2021 年 3 月 29 日
         邵校              12,000          0.0039%    2021 年 3 月 29 日
         申英              12,000          0.003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张建              11,000          0.0036%    2021 年 3 月 29 日
        蔡国华             10,000          0.003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徐飞              10,000          0.003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张叶              10,000          0.0033%    2021 年 3 月 29 日
         韩丽              10,000          0.0033%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杨燕云             10,000          0.0033%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李剑铭              9,000          0.0029%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丽晖              8,000          0.0026%    2021 年 3 月 29 日
        许方烜              7,000          0.0023%    2021 年 3 月 29 日
        许晨杰              6,000          0.0020%    2021 年 3 月 29 日
        赵后银              5,000          0.0016%    2021 年 3 月 29 日
        徐绍元              5,000          0.0016%    2021 年 3 月 29 日
        於金萍              5,000          0.0016%    2021 年 3 月 29 日
         邢莉               5,000          0.0016%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陆洪波              4,000          0.0013%    2021 年 3 月 29 日


                             53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陆青                   4,000           0.0013%    2021 年 3 月 29 日
             马建成                     3,000           0.0010%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凌寿                     3,000           0.0010%    2021 年 3 月 29 日
             谢财刚                     3,000           0.0010%    2021 年 3 月 29 日
             刘崇耳                     3,000           0.0010%    2021 年 3 月 29 日
             李雪兵                     2,000           0.0007%    2021 年 3 月 29 日
             王建修                     2,000           0.0007%    2021 年 3 月 29 日
             金春生                     2,000           0.0007%    2021 年 3 月 29 日
             陶心泉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梁一林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闻勇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唐建忠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韩宏蓓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梧桐理想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富安康                     1,000           0.0003%    2021 年 3 月 29 日
                 小计             229,243,743         74.9999%                      -
首次      网下配售股份              7,641,500           2.5000%                     -
公开
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68,773,500          22.5001%                     -
的股
                 小计              76,415,000         25.0001%                      -
  份
          合计                    305,658,743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AT Automobil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22,924.3743 万元(发行前)、30,565.8743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宣奇武
         成立日期      2007 年 5 月 23 日(2012 年 2 月 2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
         邮政编码      100076
         联系电话      010-87163976
           传真        010-67892287
         互联网址      www.iat-auto.com
         电子信箱      linl@iat-auto.com
                       设计、开发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批发汽车零部件、机械产品、计算机软件。(不涉及国营贸
         经营范围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手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及其他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
         所属行业
                       行业为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林玲
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电
                       010-87163976
          话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
示:




                                           55
                                                                本次发行后持 所持股份是否
  姓名         职务              任期           持股数(股)
                                                                股比例(%) 质押或冻结
                                  董事直接持股情况
 宣奇武       董事长      2018.1.17-2021.1.16       2,179,000             0.71%    否
  刘剑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7-2021.1.16        1,400,000             0.46%    否
          董事、总经理、
 张立强                  2018.1.17-2021.1.16        7,480,000             2.45%    否
            财务总监
 卢金火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辜小平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解子胜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沈文春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蔡凡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廖冠民      独立董事     2018.9.17-2021.1.16        无              无            -
  罗婷       独立董事     2018.7.24-2021.1.16        无              无            -
 李树军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监事直接持股情况
 白伟兴     监事会主席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蓝旭俊        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潘先林        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曾晓伐        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孟晓光    职工代表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王洪涛    职工代表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刘剑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7-202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董事、总经理、
 张立强                  2018.1.17-202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
  林玲                   2018.1.17-2021.1.16        9,021,000             2.95%    否
              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公司股东(包括直接或间接股
东)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56
                                                              间接持有发行
                                                                           所持股份是否
  姓名         职务              任期            间接持股企业 人的股份数
                                                                             质押或冻结
                                                              (约数,股)
                                    董事间接持股情况
                                                  阿尔特投资     26,006,232     无
 宣奇武       董事长      2018.1.17-2021.1.16
                                                   珺文银宝       1,186,101     无
  刘剑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7-2021.1.16      阿尔特投资      8,974,398     无
          董事、总经理、
 张立强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财务总监
 卢金火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辜小平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解子胜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沈文春        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蔡凡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廖冠民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罗婷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李树军      独立董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监事间接持股情况
 白伟兴     监事会主席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蓝旭俊        监事       2018.1.17-2021.1.16      普丰兴业        150,242      无
 潘先林        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曾晓伐        监事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孟晓光        监事       2018.1.17-2021.1.16      远林朗沃         75,820      无
 王洪涛        监事       2018.1.17-2021.1.16      亚坤泰达         10,069      无
                               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
  刘剑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7-202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董事、总经理、
 张立强                  2018.1.17-2021.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
  林玲                   2018.1.17-2021.1.16          无           无           -
              会秘书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
券的情况。



                                            57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阿尔特投资,持有本公司 45,053,02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 14.7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阿尔特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阿尔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0363600A
     法定代表人       宣奇武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28 号 8 层 D 座 08B-17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28 号 8 层 D 座 08B-17
      成立时间        2010 年 8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8 月 12 日至 2030 年 8 月 11 日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阿尔特投资最近一年经立信中联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74,657,742.40
       净资产                                                          -1,891,053.72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1,631,327.27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宣奇武、刘剑。宣奇武直接持有阿尔特 2,179,000 股股份,
通过阿尔特投资间接持有阿尔特 26,006,232 股股份,通过作为珺文银宝的有限合伙


                                        58
人间接持有阿尔特 1,186,101 股股份;刘剑直接持有阿尔特 1,400,000 股股份,通过
阿尔特投资间接持有阿尔特 8,974,398 股股份。本次发行后,宣奇武直接控制阿尔特
0.71%股权,刘剑直接控制阿尔特 0.46%股权,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通过阿尔特投资
间接控制阿尔特 14.74%股权,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直接或间接控制阿尔特共计
15.91%股权。同时,宣奇武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刘剑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宣奇武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2201041966******56,拥有日本永久居
留权;刘剑女士,为宣奇武先生的配偶,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2301021965******24,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
本情况如下:

       1、阿尔特企管

        公司名称       阿尔特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596022197X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 18 号 A 座 6401 室
       法定代表人      邹水英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企业管理;园林景观设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提供劳务
                       服务(不含中介);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专业承包;
        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5 月 16 日至 2032 年 5 月 15 日



       2、阿尔特开曼



                                              59
           注册号         CT-184474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 O. Box 2681, Grand Cayman,
            住所
                          KY1-1111, Cayman Islands
            董事          宣奇武
           股份数         9,700,000 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        2007 年 4 月 10 日



      除上述企业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还存在以下对外投资:

序号                 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成都水木清华股权投资基
  1                                                            500                        持股 7%
                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珺文银宝投资合伙企
  2                                                         18,700            持合伙份额 5.35%
                业(有限合伙)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
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44,638 人,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阿尔特投资                         45,053,020                  14.74%
      2                     珺文银宝                          22,180,105                   7.26%
      3                     悦达投资                          12,345,679                   4.04%
      4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10,680,909                   3.49%
      5                     普丰兴业                           9,756,000                   3.19%
      6                          林玲                          9,021,000                   2.95%
      7                     凯联新锐                           8,000,000                   2.62%
      8                     E-FORD                             7,720,520                   2.53%
      9                         张立强                         7,480,000                   2.45%
  10                        基锐科创                           6,351,851                   2.08%
                         合计                               138,589,084                   45.34%



                                               6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7,64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764.1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6,877.3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1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41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87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64.15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7,080,12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
为0.01079290%,申购倍数为9,265.35366倍。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上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6,877.3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0.0429320595%,有效申购
倍数为2,329.26166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61,247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8,056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申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169,303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



                                     6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6,918.81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40,266.33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3月24日对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
[2020]C-0001号《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652.4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4,600.00
审计费及验资费                                                                            754.72
律师费                                                                                    5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660.38
发行手续费等                                                                               71.35
合计                                                                                    6,652.48

(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
五入所形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8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0,266.33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4310元(以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435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0]C-0001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 2020 年 1-3 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公司预计 2020
年 1-3 月营业利润区间为 2,419.81 至 2,943.42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46.89%
至-35.40%;预计 2020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2,279.06 至
2,724.13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44.01%至-33.08%;预计营业利润区间及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9
年一季度有较多投资收益,2020 年一季度相较去年同期投资收益减少所致。公司预
计 2020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2,229.06
至 2,674.13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8.82%至 9.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化较小。




                                      6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
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6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赵言、徐石晏

    项目协办人:付乔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炎、和路、王伟、王馨苑、蒲乐、李博闻、李开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阿尔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
阿尔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65
(本页无正文,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6
(本页无正文,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日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