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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20-03-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74 号”
文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发行人”或“公司”)
7,641.5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刊登
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本上市保荐书
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AT Automobil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

    注册资本:22,924.3743 万元

    法定代表人:宣奇武

    成立日期:2007 年 5 月 23 日,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批发汽车零部件、机械产品、计算机软件。(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邮政编码:100076

    电话:010-87163976

    传真:010-67892287

    互联网网址:www.iat-auto.com

    电子信箱:linl@iat-aut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林玲

    电话:010-87163976

    (二)设立情况

    1、阿尔特有限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阿尔特有限。阿尔特有限系阿尔特开曼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5 月 23 日正式成立,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

    2007 年 5 月 21 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外资企业“阿
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海园发[2007]437 号),经审查,批准
阿尔特有限章程生效;同时确认:投资总额为 7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
全部以美元现汇出资;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提供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 5 号高立二千科技大
厦二层西区;经营期限为 20 年。

    2007 年 5 月 23 日,阿尔特有限取得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7]17128 号)。

    2007 年 5 月 23 日,阿尔特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000450010726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7 月 11 日,北京中永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永勤验字
[2007]第 X013 号),验证截至 2007 年 7 月 9 日,阿尔特有限已经收到阿尔特开曼缴纳
的注册资本 700 万美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2、阿尔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情况

    2011 年 10 月 9 日,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
变核外字[2011]第 187 号),同意核准名称:“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1]3089 号),确认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阿尔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017.79648 万元。

    2011 年 11 月 19 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阿尔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事宜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11]第 BJV215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阿尔特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1,039.83 万元。2018 年 9 月 21 日,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复核报告书》(中和谊评咨字(2018)11006 号),经
复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阿尔特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1,039.83 万元。

    2011 年 11 月 21 日,阿尔特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阿尔特有限以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1,017.79648 万元为基础,按照 1:0.713681 的比例折为 1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本为 150,000,000 股;同意终止原合资合同、
章程。同日,阿尔特有限全体股东作为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公司章程。

    2011 年 11 月 21 日,阿尔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
司各投资者关于终止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的决议》,同意终止阿尔特有
限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及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15 日,阿尔特有限取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阿尔特(中
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1]883
号),同意阿尔特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发起人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同意
公司注册资本由 2,032.1725 万美元增加至人民币 15,000 万元,其余纳入公司资本公积;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2011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京资字[2007]20179 号)。
    2012 年 2 月 16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2]110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2 月 16 日,阿尔特(筹)已根据折股方案,将
阿尔特有限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不高于审计值且不高于评估值的净资产折合股份
总额 1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15,000 万元,大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

    201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选举阿尔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等事项。

    2012 年 2 月 21 日,北京市工商局核准阿尔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
登记,并颁发了注册号为 11000045001072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主营业务

    公司服务于汽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及其他
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整车设计开发方案,是目前国内技
术领先的独立汽车设计公司。

       (四)财务概况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0]C-0001 号),发行人报
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17,804.03               114,972.05               112,880.93
非流动资产                            41,031.84               35,914.59                33,401.87
资产合计                            158,835.87               150,886.64               146,282.80
流动负债                              37,723.43               42,581.76                53,898.22
非流动负债                             8,484.63                7,695.20                 1,580.88
负债合计                              46,208.06               50,276.96                55,479.10
股东权益合计                        112,627.81               100,609.68                90,803.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95,170.47               82,083.16                69,911.50
的所有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88,541.04               79,460.78              54,062.73
营业成本                                   59,206.69               52,318.56              32,480.47
营业利润                                   13,968.56               11,558.43               4,271.31
利润总额                                   13,931.60               11,525.12               4,224.26
净利润                                     11,962.04               10,493.10               3,793.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031.22               12,265.84               4,616.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10,499.45               10,307.65               4,148.37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12.53           8,126.43             4,318.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15.16         -34,340.16               445.8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6.95            2,437.32             4,866.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763.42         -23,793.72             9,630.6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7,772.46           29,009.05            52,802.77



    4、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为合并报表口径: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3.12                      2.70                      2.09
速动比率(倍)                              2.25                      2.08                      1.5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31%                   35.13%                   37.4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9.09%                   33.32%                   37.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4.15                      3.58                      3.05
资产(元/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3.33%                     1.72%                    2.08%
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52            5.49               4.08
存货周转率(次/年)                                      1.99            1.94               1.8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6,123.26          13,612.65        5,640.38
利息保障倍数(倍)                                   37.60             28.53            18.03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股)                          0.26            0.35               0.1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8           -1.04               0.42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4、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5、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6、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22,924.374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7,641.5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且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30,565.8743 万股。

    (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76,415,000 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为 25%;
总股本比例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6.14 元
                      0.3435 元(以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发行后每股收益
                      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17.87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确定)
                      4.1515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4310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39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发行方式
                   式,如相关发行方式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亦随之调整。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
发行对象
                   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 募集资金总额预计 46,918.81 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净额               40,266.33 万元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6,652.48 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 4,600.00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754.72 万元
                   (3)律师费用 566.04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60.38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等 71.35 万元
                   (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
                   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C-0001 号《阿
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
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承
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
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
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承诺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
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
执行。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
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
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
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承诺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
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
执行。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董事张立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
监事孟晓光、王洪涛、蓝旭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林玲就股
份锁定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
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
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
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珺文银宝、悦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悦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
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珺文银宝、悦达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
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
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
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
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
执行。

    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之一,同时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
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
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
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承诺人
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按有权
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
执行。

    5、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股
东共计 136 名。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
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74 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30,565.8743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7,641.5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达
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置展上海 99.01%股权,置展上
海持有阿尔特 185.1851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比例为 0.81%)。除此以外,
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指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下同)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或本机构下
属企业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
级股东单位”),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4.32%的股
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
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
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
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虽然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但持股合计不超过 5%,对发
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故本机构认为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
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保荐机构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
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
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
(一)持续督导事项
                             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的制度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
           事项                                        安排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
益的内控制度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文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专户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
                             事项;
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
                             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
                             对外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
                             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的第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
                             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
                             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公司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高管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相关约定
                             2、发行人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赵言、徐石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认为:阿尔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阿
尔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言                                徐石晏



首席执行官:




     黄朝晖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