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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0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4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
过 76,415,000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14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69,188,100.00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6,524,844.4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2,663,255.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C-0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
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海淀科技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支行的所属分行)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
       如下:

                                                    募集资金初始存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放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整车工程开发中心
公司北京万达广场             110906199010503         215,254,466.13
                                                                         升级扩建项目
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12049500033097775     103,341,554.37    前沿技术研发项目
公司双榆树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造型中心升级扩建
公司北京海淀科技            77120122000005869        106,092,079.50
                                                                             项目
支行

         合计                                         424,688,1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2,663,255.55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
       差额部分为扣除承销商发行费(不含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包括审计
       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言、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
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