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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 O 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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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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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在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阿尔特汽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
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张
立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
数以上董事同意选举张立强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阿尔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提议并
决定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454,412 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签署<房屋租赁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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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李 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