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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4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0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 8 号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23 人,代表
股份数 87,085,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66,824,3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2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
股份数 20,261,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21,952,86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91,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
股份 20,261,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60,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2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
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51,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03%;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6%;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18,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2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134%;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4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51,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03%;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6%;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