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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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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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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均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 8 号阿尔特汽车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宣奇武主持。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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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7,085,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49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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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7,060,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2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
获得通过。

    (2)《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51,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03 % ;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6%;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18,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2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134%;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4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51,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03 % ;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6%;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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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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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李梦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