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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4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4 号)核
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76,415,000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 6.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188,1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人民币 66,524,844.4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2,663,255.55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阿尔特汽车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C-0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万达支行”)新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支行的全部
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招商银行万达
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详情请参看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号:2020-036)。
    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支行的所属分
    行)已签订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并在招商银行万达
    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万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信息及转入金额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转入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6199010105     63,928,333.57     造型中心升级扩建项目
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6199010105,截至 2020 年 07 月 07 日,专户余额为¥63,928,333.57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造型中心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言、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7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