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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8-07  

						证券简称:阿尔特                                证券代码:30082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1.70%。其中首次授予 422.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1.38%,首次授
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1.15%;预留 9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8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79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1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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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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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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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十二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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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阿尔特、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归属                                   指
                                            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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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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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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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1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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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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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1.70%。其中首次授予 422.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1.38%,首次授予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1.15%;预留 9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30,565.8743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8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的比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422.00              81.15%              1.38%
         (91 人)
             预留                      98.00              18.85%              0.32%
             合计                     520.00             100.00%              1.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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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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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
                                                                       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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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9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1.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授予价格
并及时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57 元的 50%,为每股 11.7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10 元的 50%,为每股 11.05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32 元的 50%,为每股 10.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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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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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2019年专利申请数量为基数,2020年专
第一个归属期     利申请数量增长率不低于10%;2、2020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或以2019年
                 新增客户收入为基数,2020年新增客户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2019年专利申请数量为基数,2021年专
第二个归属期
                 利申请数量增长率不低于21%;2、2021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或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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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客户收入为基数,2021年新增客户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进行授予,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②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进行授予,则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 2019 年专利申请数量为基
                        数,2021 年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不低于 21%;2、2021 年资产负
   第一个归属期
                        债率不超过 30%或以 2019 年新增客户收入为基数,2021 年新增
                        客户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 2019 年专利申请数量为基
                        数,2022 年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不低于 33%;2、2022 年资产负
   第二个归属期
                        债率不超过 30%或以 2019 年新增客户收入为基数,2022 年新增
                        客户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
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评价结果                 A                      B                       C

     归属比例               100%                    7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及资产负债率或专利申请数量
增长率及新增客户收入增长率。公司系高新技术服务型企业,高度重视核心技术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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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利的开发,专利是公司强大技术实力的体现,是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保
障,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并在汽车产品开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公司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是从未来可能
存在的风险角度对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业务团队业绩的一种考量。公司
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30%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本结
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净利润空间。新增客户收入增长率指标代表了公司开拓
市场、开发新客户的能力,也是关乎公司未来是否可持续发展、且不断扩大规模、
增加市场占有率的一项重要指标。
    上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
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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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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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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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进行分期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0 年 8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0-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22.00              4844.56            1211.14        2825.99           807.4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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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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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作废失效。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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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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