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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29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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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
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 公司网站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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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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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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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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