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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0-10-29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采
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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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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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
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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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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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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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
情形、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己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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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章的规定。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限制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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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本章规定适用。

    第三十九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
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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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意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十二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七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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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授权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披露前条第(一)、(二)、(六)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
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前条第(三)、(四)、(五)项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

    (一)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报告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应
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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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
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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