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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独立董事制度2020-10-29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阿尔特汽

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1-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2-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3-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

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4-
    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

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6-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7-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

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8-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

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9-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为本公司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经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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