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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99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1 月 5 日,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宣奇武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
意公司与宣奇武先生签署《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一、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署时间

    甲方:阿尔特

    乙方:宣奇武先生

    签署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二)股票种类、认购价款和认购数额

    1、股票种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方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缴。

    3、定价基准日及认购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
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
方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
认购价格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份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4、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91,697,622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具体发行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发行
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
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
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拟认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乙方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认购价款÷认购价格

    (三)股份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款将由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
条件得到满足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认购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承销
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票的交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股份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认购的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公司将指定具有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五)股票的限售期

    乙方本次向甲方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发行股份后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及
到期转让股份的数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滚存利润安排

    双方同意,甲方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
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签署;

    2、甲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

    3、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

    4、本次发行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5、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延迟支付认购款,乙方应赔偿其
延迟支付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
款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明确表示放弃认购的,或乙方因在甲方发出认购
款缴款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认购款项被视为放弃认购的,甲方有权以书
面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将于甲方发出解除本
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解除。

    4、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
生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5、本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九)补充、变更与修改

    股份认购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修改或补充
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解除与终止

    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股份认购
协议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3)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包括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监管政策、规则调
整)审核要求,导致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对象、发行
方式等变化),或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
时,甲方可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自甲方通知乙方后自动终止;

    (4)若本次发行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深交所审核通
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认购协议自甲方通知乙方后自动终止;

    (5)股份认购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
目的,对方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

    (6)股份认购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